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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個明確的機會是什么(Last Clear Chance)?

    "最后明確機會"是民法中的一種學說,它簡單地說,如果原告有共同過失,但被告本可以采取行動避免危險,原告仍然可以向被告追償損害賠償金。這一原則可以在各種情況下被暗示,其目的是讓人們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即使這些侵權行為是...
    "最后明確機會"是民法中的一種學說,它簡單地說,如果原告有共同過失,但被告本可以采取行動避免危險,原告仍然可以向被告追償損害賠償金。這一原則可以在各種情況下被暗示,其目的是讓人們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即使這些侵權行為是由原告的共同過失造成的。被告可能會辯稱原告的過失是由于踩剎車而導致車禍的在一個簡單的例子中,如果發生追尾事故的司機正在起訴追尾的司機,被告可能會辯稱第一個司機踩下了剎車原告可以承認這一點,但可以辯稱被告仍有時間采取行動避免碰撞,因此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審查中,原告可能被認為是"無助的"或"不注意的",以決定最后一個明確的機會原則是否適用于一個案件,而一個不注意的原告可以逃避傷害,但不注意周圍的環境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有人傷害原告,在被告應該盡到應有的注意保護原告不受傷害的論點下,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原告無助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在結冰的道路上超速行駛并打滑的人出局。原告此時無法脫離危險,但在道路上行駛的人可以謹慎行事,在原告控制車輛的情況下停車。疏忽大意的原告可能是由于不注意而偏離道路中線的人,這意味著一個理智的人會移動以避開漂移的汽車,并可能采取諸如按喇叭警告其他司機的行動。同樣,被告可以分為不注意或觀察力強。觀察力強的被告是人他們看到了危險,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險,而疏忽大意的被告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看到危險,因而未能阻止危險情況的發生。如果原告無助,被告觀察,最后一次明確機會原則通常適用,在無助的原告對不注意的被告,或者不注意的原告對觀察不到的被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最后明確機會原則,當雙方都不注意時,不適用最后明確機會原則。
    • 發表于 2020-08-23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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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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