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符號是受版權保護材料的外在標志定義一個有創意的作品可能很棘手。根據版權法,創意作品必須是有形的,有實際的形式。書籍,繪畫和錄音都是創造性的作品,受版權法的約束。思想和未經記錄的對話沒有有形的形式,也不被視為創造性作品。通常,只有當創意作品具有某種可感知的貨幣價值時,版權法才得以實施
版權法限制對書籍等創造性作品的使用創意作品。純事實材料不受版權法的約束。然而,這些事實的呈現可以受到版權保護,這意味著作者可以從受版權保護的來源收集信息,但必須以新的形式呈現這些事實最初,創作者對自己的作品擁有專有權,但他們可以將這些權利授予或出售給另一方。在某些情況下,創作者保留創作的所有權,但允許復制作品。這種復制的許可可能會以某種方式受到限制,例如,僅限于某些媒體,一個特定的時間或地理區域。任何版權協議的細節通常在合同中概述。在其他情況下,創作者放棄對作品的所有權利要求,通常將所有權利出售給另一方。這一方成為新的所有者,可以以任何認為合適的方式復制或修改作品。創作者不再可以復制或出售這些作品,他們對將來如何使用這些作品沒有發言權版權法的一個重要例外是"合理使用"或"公平交易"。這一例外規定,在有限的情況下使用部分創作作品是合法的。例如,影評人可能會在評論中包括一個剪輯。如果使用一個拷貝需要許可,影評人可能無法獲得那些受到負面評價的影片的剪輯。合理使用原則允許評論家更加客觀,給公眾一個誠實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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