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管轄權是對外國或地區人民的權力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個英國公民在中國犯罪,那么這個公民就被認為是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內犯罪的,盡管他是英國公民并受英國法律的約束,因為此人是在當時的中國,中國的法院和法律制度是有權威的,如果在中國法院作出法律裁決,英國法院和英國當局不能否決或規避,但可以嘗試通過外交手段解決問題為了法律上的便利,許多條約和協定都同意普遍承認某些法律活動,即使是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進行的。例如,在德國結婚的人可以在美國承認他們的婚姻,旅行時,人們要服從所訪問國家的領土管轄大使館可以為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遇到法律糾紛的公民提供幫助,他們不能把人們完全排除在外國法院系統之外,有些情況下,人們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他們擔心自己在國內法院的安全,或者擔心公正審判這在侵犯人權的案件中最常見。在這些案件中,國家法律被用來決定法院是否可以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如果不能,原告可以向國際法院尋求幫助人們可能會利用管轄權糾紛,企圖逃到外國管轄區逃避處罰。許多國家都有引渡條約,但并非所有國家都有,國家只會在某些情況下引渡。例如,死刑國家不會引渡被指控犯有可能導致死刑的罪行的人。因為必須尊重國家主權,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如果庇護國不愿意引渡,它就不能強迫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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