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平等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法律的平等保護意味著州法律必須規定,不論種族、性別或其他差異如何,平等對待處境相似的個人。這一觀點對于維護公民權利至關重要,因為如果沒有平等的保護,各州可以禁止基于膚色、性別、性別的就業,宗教或其他問題。當少數群體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舉報犯罪時,他們可能被剝奪訴諸法庭的權利。通過提供訴諸法律、訴諸法庭和平等待遇,第14修正案剝奪了國家歧視的能力
平等保護確保人們不會因宗教信仰而被禁止工作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標志著憲法在司法體系中的轉變。在第14修正案頒布之前,個人權利只受到聯邦政府的保護而不受侵犯,個人也不受國家領導人和政府的保護,這一條款將平等保護延伸到州公民身上,但它不適用于聯邦政府,只給予平等的保護,而不是各州強制執行的平等權利
平等保護條款載于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內戰結束后,國會根據第一條第5款行使其權力,美國憲法的第1條,因南部邦聯反叛聯邦而將其排除在國會之外。1865年,國會通過了平等保護條款,并將前聯邦各州批準該條款作為接受聯邦的一個條件。盡管該條款只適用于州政府,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通常被解釋為對聯邦政府施加同樣的限制。
法律的平等保護禁止基于膚色的就業歧視顏色。美國最高法院于1954年裁定了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涉及法律的平等保護,最高法院裁定,將少數民族學生與白人學生隔離開來的獨立但平等的教育設施并不真正平等,而且違反憲法,因為黑人學生的隔離并沒有為他們提供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概念已經演變為包括同工同酬等問題通過對該問題適用判例法的發展,法律的平等保護并不是為了保證結果的平等,而是為了提供平等的機會,這一條款試圖達到的邪惡否認是故意的歧視,阿靈頓高地訴大都會住房公司案(1977年)和華盛頓訴戴維斯案(1976年)的判決認為,國會可以制定額外的法律,否認造成種族差異的政策或做法的合法性結果。批評者認為,法院還應考慮政策和做法可能產生的不同影響。
平等保護意味著婦女在法律上受到與男子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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