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可能涉及暴力威脅或其他人身傷害。脅迫是一個法律術語,常用于一個人的刑事辯護中,表示該人因受到威脅而采取行動暴力或恐嚇。特別是,脅迫是指被告辯稱某個人或某個機構對該人施加了嚴重的、潛在的暴力壓力,迫使其犯罪。脅迫通常意味著立即受到傷害,而被告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的途徑將自己從制造犯罪的人或機構中除名威脅。為了有效地運用,這種辯護通常還要求被告所犯的罪行的嚴重程度低于對他或她的威脅行為。它也可以在民法中用于解除在恐嚇或暴力威脅下簽訂的合同
受脅迫的時候會表現為副作用,例如失眠
威脅會導致人們采取他們不會考慮的行動為了使被告人或其代理律師有效地證明犯罪是在脅迫下實施的,必須證明存在三個要素:被告人必須有合理的恐懼,這種恐懼必須視為直接傷害的來源,這種傷害必須是嚴重的,例如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死亡。這三個要素的一個例子就是被告人辯稱有人用槍指著他或她,非法從收銀機里偷錢。被告人可以通過表達對槍的恐懼來證明脅迫,這是直接造成傷害的根源,并可能對被告造成嚴重或致命的傷害。法律也允許將脅迫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方式,或者合同被宣布不可執行。如果有人證明他或她是在諸如人身恐嚇或暴力威脅等脅迫下簽署了一項協議,那么法院可以命令該協議無效或不可執行,例如威脅不支付合同中約定的款項的法律后果,該合同規定當事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動確保付款,僅僅允許合同無效是不夠的。有些地區還通過了法律,允許合同無效,如果合同是以一種非常有壓力但不一定構成脅迫的方式訂立的,這是試圖抵制特別高壓的銷售技巧,讓一個人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改變主意此類法律通常允許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撤銷此類合同,而這一期限因地區而異;可以用來描述由于暴力或恐嚇的威脅而犯罪的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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