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的延期被稱為繼續進行。對案件缺乏適當和徹底的準備不構成繼續動議的理由要求繼續訴訟的動議包括一方當事人生病、更換法律顧問、證人或證據不在場,或一方當事人沒有足夠時間準備答復的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在等待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或當事人的另一個訴訟結果的基礎上,批準繼續進行的動議。有時,這種動議可能會以媒體對案件的過度報道為理由,這可能會影響陪審團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確保被指控犯罪的個人有權得到迅速審判,1974年的《聯邦快速審判法》規定了在刑事訴訟中延長訴訟期限的條件。除非被告給出書面同意,否則審判不能在被告首次出庭之日起30天內開始。另一方面,法官拒絕承認在通過聯邦快速審判法案以保證快速審判
法官批準繼續訴訟的動議,允許在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推遲法庭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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