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問題管轄權包括與憲法有關的案件聯邦問題管轄權涉及不同州的當事人,聯邦問題管轄權是兩種主要的管轄權類型之一。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了這一管轄權,但前提是美國國會必須通過一項相關的法令,在國會通過的各種司法法案讓聯邦法院無法確定哪些案件可以審理之后,1875年通過的一項法案最終賦予了所有下級聯邦法院審理涉及聯邦問題的民事案件的權力當一個民事案件的原告聲稱他或她被一個違反聯邦法律、憲法或涉及美國的條約的行為所冤枉時,就會產生聯邦問題當這種情況發生時,聯邦問題管轄權可能發生,凌駕于訴訟事由所在州或相關方的管轄權之上。例如,如果一個工人和一個老板因為解雇工人而發生糾紛,通常會向州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工人認為他或她是因為某種歧視而被解雇的,那么這將是一個憲法問題,因此受到聯邦問題管轄任何提出聯邦問題的原告都必須在訴狀中詳細說明所涉及的問題。如果原告預期對方將使用聯邦法律或憲法作為案件辯護的基礎,則不能簡單地主張聯邦問題管轄權這類司法管轄權所涉及的爭議數量。換句話說,聯邦法院可以審理此類案件,即使不涉及任何資金,不同管轄權的情況不同。美國最高法院是聯邦問題管轄權范圍內案件的最終仲裁者。過去的裁決將構成聯邦問題的內容留作辯論。他們他們裁定州法律案件可以提交聯邦法院審理,即使只是與聯邦問題沒有直接關系。在其他案件中,他們裁定只有實質性的聯邦問題在手,才能將案件視為聯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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