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懸掛的國旗,國際法院所在地國際法院的職能是在意見不一致的國家之間進行調解,并幫助解決具有國際影響的復雜法律問題。一些專家認為,國際法院在處理邊界劃定和水權等問題時最為有效。從1947年到2010年,國際法院只參與了149個案件記錄在案。對于國際法院在整個法律界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雖然從技術上講,國際法院的判決應該具有約束力,聯合國安理會有權監督不執行法院命令的后果。由于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各自保留對法院裁決的否決權,任何對這些成員國不利的判斷都可能導致立即否決。在尼加拉瓜訴美國一案中,美國行使了否決權,當法院命令美國為非法協助推翻尼加拉瓜政府支付賠償金時,安理會成員國能夠簡單地推翻他們不同意的裁決,這使得國際法院在批評者看來只是一個象征性的傀儡版本的司法實體國際法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體系,每次新的案件發生時,都可能涉及尚未成文的法律。國際法院有義務遵守現有條約和國際法淵源,但同時,必須經常依靠公平和正義感,以便在沒有法律的地方做任何事情這種類型的判決被稱為"前車之鑒和博諾原則",并且是許多爭議的根源,因為它依賴于法官的智慧而不是實際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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