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是要求接收人出庭或出示傳票的傳票某些文件。雖然傳票是一種具有法院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但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律師有權以法院官員的身份發出傳票律師有義務維護和遵守傳票發出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接收者可能仍有法律原因可以避免傳票的遵守。常見的原因包括:缺乏管轄權;保密問題;傳票送達不當;或毀壞、丟失或不占有傳票請求的記錄。
如果一個人不服從法庭傳票,可以對藐視法庭指控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對傳票的接收者沒有管轄權。在法律術語中,這被稱為缺乏個人管轄權。通常,如果傳票的接收者在另一個國家,可能不需要遵守傳票,因為法院沒有管轄權。傳票也必須送達接收者以經批準的送達傳票的方式。送達傳票不當可能是法律上不要求接收人遵守傳票的另一個原因。即使傳票被妥善送達,法院對接收者,可能仍有法律原因不要求合規。如果請求的記錄受患者客戶、教區牧師或律師客戶特權的保護,則無需遵守傳喚。此外,如果請求的記錄已丟失或被盜,或數量龐大到令人不堪重負的程度,如果傳票的接收者認為他或她有正當理由不遵守傳票,則應向法院提出撤銷傳票的動議,列出理由。無視傳票或未經法庭事先批準而不遵守,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傳票接收者如果無視傳票,可能會招致罰款、法律費用,甚至可能被指控藐視法庭罪和監禁
被判藐視法庭罪的人可被判監禁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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