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由仲裁和調解的主要區別在于,一種是實際的法律程序,另一種是非正式的嘗試不用法院解決問題。這兩種方法都是可供選擇的解決爭議的程序,目的是幫助當事人解決分歧。在仲裁過程中,每一方都會聚集在法院,詳細討論這個問題,在許多情況下,對話變得相當緊張。在仲裁中,為仲裁員暫時停止程序,因為爭論會適得其反,而這個專業人員的工作是確保談判以最終產生決議的方式進行。仲裁員對會議有完全的權力
調解人致力于在爭議雙方之間營造一種和平與安寧的感覺。在調解過程中,為了避免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緊張時刻,雙方保持獨立。調解人在雙方之間來回傳遞信息,引導對話走向每個人都能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而仲裁和調解都允許雙方當事人陳述自己的觀點,為有利的裁決辯護,調解人在法律上所能做的事情是非常有限的,例如,他不能傳喚證人,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實際建議,如果在調解過程之后未能達成和解,那么會議基本上是徒勞的法院對調解和仲裁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仲裁庭上簽訂合同時,調解書被認為是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雙方都必須遵守。調解決議的法律效力要小得多,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改變主意,而另一方沒有法律追索權仲裁和調解在法律效力上有著明顯的差異,兩種方法在不涉及實際審判的情況下解決糾紛的成功率都很高,每一種方法都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費用,簡化了整個訴訟過程,使之能夠立即得到解決既然雙方都清楚地知道,仲裁和調解失敗將意味著昂貴的審判,每一方通常都愿意通過談判找到一個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
仲裁會議通常在法院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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