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aequo et bono指的是根據特定情況下的正義而不是根據法典或先例判決的法律案件。Ex aequo et bono是基于這樣一個理念:法律體系應該是全面的,甚至如果法律并不總是規定每一種可能的情況。由于法官是根據正義作出決定的,他們可以被授權在法律含糊、相互矛盾甚至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必須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允許這種做法,甚至在那些有規定的法律制度中也是如此為了和平與博諾,國際法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模糊的領域,如果a國的勞動法禁止工人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而B國允許工人最多工作16小時,那么這種情況是極其罕見的為了在兩國開展業務,國際企業必須協調這些不同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不一定會決定一國的法律應優先于某一國家的法律,因此這種情況可能適用于訴訟,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國際法院制定的指導方針中,只有在所有有關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公平和博諾原則"在某些形式的法律中,可以非正式地使用"平等原則"。例如,在離婚仲裁中,夫妻可以根據公平協議而不是法典化的法律,同意和解、監護權分割和債務轉讓。在許多地區,即使有具體的分割法,離婚夫婦可以選擇自己起草和解協議,或在仲裁員或仲裁員的幫助下進行。如果法官懷疑脅迫或認為和解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他或她通常有能力拒絕,并遵守具體法律在適用"公平與博諾"原則時,人們最關心的是對司法客觀性的威脅。這一概念可追溯到統治君主擔任法官的時代,一些批評家認為,使用這一概念直接與法官的既定角色相沖突,即強制執行和解釋成文法。鑒于這些擔憂,這種判斷方法很少使用,甚至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被徹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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