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剽竊是指未經合法版權持有人同意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音樂或歌詞。剽竊是指復制他人或實體的創作作品并將其冒充為原創材料的法律術語。這通常被視為違反道德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流行音樂領域,許...
音樂剽竊是指未經合法版權持有人同意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音樂或歌詞。剽竊是指復制他人或實體的創作作品并將其冒充為原創材料的法律術語。這通常被視為違反道德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流行音樂領域,許多法律訴訟都是由音樂剽竊引起的。在20世紀末,音樂取樣的出現使問題更加復雜。

一些人非法上傳或下載音樂的法庭。與其他創意作品一樣,音樂在許多國家受到版權法以及國際伯爾尼公約的保護。大多數音樂在創作者加上幾十年。實際上,許多流行歌曲的版權歸唱片公司所有,而不是藝術家自己所有。這些版權在歌曲取得初步成功后的幾年里可能會非常有利可圖。因此,音樂公司將在音樂剽竊事件中大力保護這些版權,無論真實的或感知的。像其他藝術形式一樣,音樂是由許多獨立的元素組成的,它通常是由先前的藝術作品所啟發的。一首歌中簡單的音符順序似乎與是在其他耳熟能詳的歌曲中聽到的,但這并不一定意味著作品被抄襲監督音樂剽竊案的法官在做出決定時必須權衡這些因素。有些索賠人是簡單的機會主義者,他們只會從成功歌曲中分得一部分財富。這只會使判定那些實際發生剽竊的案件變得更加困難音樂剽竊案自著作權法頒布以來就有發生。例如,1940年,一位音樂出版商聲稱沃爾特·迪斯尼盜用了電影《白雪公主和七個小矮人》中使用的曲調《總有一天我的王子會來的》。法官后來發現這一指控毫無根據。相比之下,1971年,前甲殼蟲樂隊音樂家喬治·哈里森被指控盜用了一首60年代的熱門唱片《他很好》中的"我親愛的主人"的曲調。一名法官認定哈里森犯有"潛意識抄襲"罪,也就是說,他真的相信自己是這首曲子的創造者,但他仍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說唱歌手和其他音樂家開始"采樣"以前錄制的音樂作為自己的唱片。盡管這些音樂家聲稱他們正在用這些樣本創作新的作品,唱片公司和藝術家很快發起了法律訴訟。1991年,Grand Orightly Music訴華納兄弟的訴訟案開創了取樣侵犯版權的先例。1998年,熱門歌曲《苦甜交響曲》的作曲者在被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對滾石樂隊的一首歌曲進行了取樣后,他們失去了對這首歌的權利。取樣是否真的是音樂剽竊,一直是一個激烈爭論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