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禁止那些有利潤的人成為印度議會的議員18世紀早期,英國就制定了一些關于營利機構的法律。1701年的《和解法案》和1707年的《聯邦法案》規定,任何擁有營利辦公室或皇家養老金的人都不得成為下議院議員上議院也有這樣的法律。雖然英國是最早禁止這項法律的國家之一,但他們不再嚴格遵守這項法律。一些仍然取消某人在下議院任職資格的職位被列入下議院取消資格法案
美國憲法規定,目前擔任營利職務的人不得成為國會議員美國憲法規定,任何人在辭去職務前不得成為國會議員同樣,國會議員除非辭去國會職務,否則不能接受一個有利可圖的職位。這項法律加強了政府所依據的制衡,即行政、立法或司法部門都沒有比其他兩個部門更大的權力印度憲法也禁止那些擔任這類職務的人成為印度議會兩院的議員,但它沒有界定營利職位,規定不符合資格的特定職位的議會法案。該職位的財政利益、權力和影響力以及監督人也被考慮在內。如果一個職位只獲得費用補償,則通常不被視為有利潤的職位自2000年以來,關于什么是盈利辦公室的決定使大約60名印度國會議員受到質疑,其中包括印度國民議會前主席,索尼婭·甘地。成立了一個聯合委員會來考慮是否應該取消一個人的立法資格。這個委員會就這些職位向議會提出建議,盡管有些決定是由法院作出的。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