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離婚是公開的信息。每一條規則都有例外,離婚記錄也一樣。比如19世紀早期到中期的舊離婚記錄,可能對研究人員或因譜系原因執行記錄搜索的人員可用。這些法律文件和記錄的發布通常僅限于能夠證明對信息有特定需求的各方,例如后代或合法研究人員。在某些情況下,獲取此類記錄需要相關方發布或法院命令。與出生證明或其他重要記錄不同,詳細的離婚記錄通常不是公眾需要的,即使是在研究方面也是如此。
根據案件所在地的不同,獲取離婚記錄可能會有所不同離婚記錄的獲取過程因國家而異。例如,在美國,各州及其監管機構決定對離婚記錄的處理。每個州都有批準離婚的具體要求,因此獲取離婚記錄的方式也有很大差異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機構會記錄離婚和當事人,但是,批準離婚的具體法院會在法庭書記官辦公室保存實際離婚判決書或和解信息的記錄。公眾對某一特定離婚事件或案件細節的了解程度將取決于該國的規定。在其他國家,例如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獲得離婚記錄的唯一途徑是向負責離婚記錄的機構提出申請。例如,在英格蘭,要獲得20多年前批準的離婚記錄,必須向國家檔案館提交申請。要獲得更多當前離婚的離婚記錄,必須向家庭部門的主要登記處提出申請。在這兩種情況下,尋求信息的人必須提供有關各方的姓名和他或她想查看檔案的原因。允許的查閱程度將由負責批準的官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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