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發生在一個人做出虛假的、意在傷害他人的書面陳述時要被認為是真正的誹謗,必須滿足幾個條件。惡意是很重要的,因為知道這個陳述是錯誤的。如果有人重復別人的虛假陳述,或者真的相信一個陳述是真的,這就不是誹謗。這種陳述必須帶有傷害性的意圖,而且必須證明,誹謗的意圖不是意見或評論。在涉及誹謗指控的審判程序中,可以劃出非常細微的界限,并且反復推敲。
誹謗是一種口頭形式的誹謗。"誹謗"和"誹謗"經常出現在誹謗的上下文中。這些術語都是誹謗不同類型的誹謗,以其所采取的形式而區別。誹謗是以印刷品出版的東西,如報紙或其他合理固定的媒介。相比之下,誹謗是一種口頭形式的誹謗。在任何情況下,誹謗行為都必須發生在一個明確的背景下,即除了某人之外的人誹謗是為了聽到。在沒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向當事人作出的虛假陳述可能不太好,但不是誹謗根據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可以被視為民事過錯或侵權行為,但在某些法律和地區,這種行為也可以被視為刑事犯罪。在屬于民事過錯的情況下,被誹謗人有權將虛假陳述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除賠償損失外,被誹謗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事誹謗也可能被命令作出其他賠償,例如撤回聲明。刑事錯誤可能會導致坐牢。有時,真正的誹謗和受到保護的言論之間的界限很小,盡管這是不禮貌的。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有人擔心,誹謗法有時被用來產生一種令人不寒而栗的效果,其目的是讓人們沉默,而不是為人們提供糾正錯誤的合法途徑。強大的公司和個人可能試圖濫用誹謗法來平息異議,法院在權衡證據時必須謹慎行事確保他們不會無意中錯誤地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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