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人致力于在爭議雙方之間創造一種和平與安寧的感覺。這種類型的談判非常有用,因為當事方不需要處于同一種狀態在同一時間地點。調解人通常與每一方坐下來,列出雙方在談判過程中希望實現的目標清單,然后調解人在雙方之間進行交流,為每一個目標而努力。通常,小組從最不重要的目標到最重要的目標進行工作。他們這樣做是為了就某些項目達成共識,并建立對調解人和調解過程本身的信任。每個國際調解過程都是完全自愿的。當事各方必須每一方都同意參與這一過程。調解人通常與爭端的每一方進行接觸和面談,并提供有關爭端所涉具體法律的任何必要信息。他或她協助各方交換信息和適當的文件。調解人幫助促進解決在國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不為有爭議的當事人作出決定他們不判斷是非或爭端的結果,也不告訴爭端各方該做什么或不該做什么。調解人不做裁決,不能強迫當事人參與國際調解進程,調解人應當是技術高超的談判者,經常與特定的非政府機構合作,雖然有些人是專門與政府機構合作的。調解人通常是有執照的律師。國際調解不同于仲裁,因為調解不是一個有約束力的法律程序。調解人沒有傳喚證人或作出決定的能力。這一過程與調解的不同之處在于調解當事人通常在調解人的指導下開會。在調解中,當事人很少在調解人在場的情況下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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