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時,當事人有權從反對方。在誹謗的法律研究完成后,原告的研究下一步應該集中在法院對其管轄權的民事訴訟規則上。程序規則將使原告意識到在諸如獲得證據開示和提交動議等事項上達到最后期限的關鍵時限不遵守期限可能導致法院駁回案件,因此,了解法院如何計算最后期限是至關重要的。原告可以在法律研究完成后準備起訴誹謗。原告必須仔細設計訴狀,以抵擋從一開始就駁回的辯護動議。原告通常可以找到包含投訴樣本的模板或書籍,這些模板或書籍可以在原告在起草自己的訴狀時,可以作為起訴誹謗的范本,這些文件可以在法律圖書館和一些書店等地找到,需要根據原告的具體情況對這些文件進行修改,起訴誹謗完成后,原告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就立即提起訴訟或者開始準備證據開示計劃進行謀劃和決定,當事人有權從對方當事人處取得證據開示。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強迫對方當事人提供與訴訟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答復質詢,質詢是必須回答的一組書面問題;或者接受供詞。準備一個發現計劃并知道何時實施它將為原告提供優勢。要求證據開示通常會給被告帶來巨大的壓力,因為被告必須作出回應的時間從收到原告的質詢開始。
深入的法律研究也將有助于原告理解被告可能提出的法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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