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7章破產的人必須證明他們無力償還債務第一種類型通常被簡單地稱為"申請破產",因為債務人通常不會起訴任何人,而是在尋求法律規定的債務減免。破產使個人和公司有第二次機會通過清償所有無擔保債務來獲得和維持其財務狀況,但某些例外情況除外。這意味著債務已不存在,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采取任何行動試圖收回債務。
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是破產訴訟的一種形式。破產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七章破產是指所有無擔保債務均已清償,債務人不能通過債務確認繼續支付的任何財產必須歸還給留置權持有人。任何未經重申的債務都將被解除。許多人申請第7章破產,以擺脫信用卡債務,或避免對其作出判決或支付已經發出的判決第十三章破產是指債務人重整債務,通過破產法院清償其全部有擔保債務和破產法院認為其預算允許的任何部分的無擔保債務。向法院提交一份擬議的計劃,一經批準,債務人在數年內每月支付一筆款項,以償還有擔保債務的款項和部分應付無擔保債務的款項。申請破產法第13章將允許債務人保留附屬于擔保貸款的財產,即使這些財產已經拖欠。例如,對于那些失業并拖欠抵押貸款或汽車貸款的人來說,第13章允許他們在破產后的三到五年內償還欠款,同時還可以正常支付定期還款。對于債務超過第13章第1章規定的債務的公司或個人11重組提供了與第13章相同的保護和責任,但規模要大得多。第11章破產案件通常由債務超過其管理能力的公司提起,或者已經或正面臨被法律判決不利的危險的公司提起。通過破產,這些債務可以得到清償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甚至被法院縮短。對每一次破產申請的自動中止禁止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系,在破產訴訟過程中起訴債務人或對債務人采取任何行動以收取款項或財產。它還要求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不得尋求或簽訂任何其他信貸協議。由于破產法院以外的所有法律程序必須立即停止,許多債務人申請破產以阻止止贖或收回自動中止通常會為債務人爭取足夠的額外時間來補足所欠金額,從而使債務得以重新確認或納入第13章的重組,從而使財產仍歸債務人所有。違反自動中止可能會使債務人和債權人都付出高昂的代價,因為破產被駁回,撤銷債務或巨額罰款。"破產訴訟"一詞也可指在破產案中提起對抗性程序。對抗性程序是指在破產案件中提起的尋求破產法院某種形式的救濟的訴訟。債權人提起對抗性程序以尋求證明所欠債務債務人不得因破產而解除債務,也不得在解除或撤銷程序前請求許可繼續進行止贖或收回。債務人可以提起對抗性訴訟,強制返還被收回的財產,宣布留置權無效,或尋求解除其不能清償的債務這類案件屬于破產范圍內的訴訟,盡管自動中止,但通常允許在破產之外進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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