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雙方的同意,或要約和接受,合同就不能成立。當要約人的言行使受要約人合理地預期要約人愿意根據所述條款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時,就稱為要約為了使要約有效,必須通過言語或行動進行溝通,以表達對已明確定義的條款的承諾或意圖。盡管有些情況下,要約和承諾必須是書面的,例如在出售土地時,要約可以口頭通知,但仍被視為與書面要約一樣有效。只要要約保持開放,接受要約的一方可以接受該要約并使合同生效。一般來說,接受必須是明確的,這樣才能被視為有效的要約和接受。例如,如果發盤人與受要約人聯系,要求以規定的金額修理房屋,則表示已發出有效的要約;如果發盤人回應說"只要一周內完成工作,我就接受",那就不是明確的接受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回復被視為拒絕原報價,并提交一份還盤,其中包括工作在一周內完成的條款,合同成立的最后一個基本要素是對價。約因是指給予雙方利益,在向任何一方發出的要約中,沒有對價僅僅是一種承諾,不可能訂立合同。繼續前面的例子,要約人建議他或她完成受要約人的房屋修理,以換取一定數額的金錢,修繕工程和資金是雙方各自的考慮因素,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聲明將免費完成對受要約人房屋的修繕,那么即使受要約人明確同意,盡管存在明確的要約和承諾,但缺乏對要約人的對價妨礙了有效合同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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