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調查員收集證據,它必須遵循聯邦法院證據可采性的規定。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首次通過了聯邦證據規則,國會于1973年頒布了這些規則。由于這些規則是由國會正式頒布的,因此它們在本質上被認為是法定的。這意味著,在解釋這些規則時,法院典型的分析方法是像分析任何其他種類的法規一樣。這些規則旨在作為普通法或法官制定的法律的補充,這些法律已經存在關于證據的承認和引入。例如,如果聯邦證據規則存在漏洞,普通法裁決可以幫助法院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
聯邦證據規則規定了證據何時會被視為不利證據的指導原則。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美國破產法官、美國索賠法院和美國地方法官都使用聯邦證據規則。位于波多黎各、北馬里亞納群島、關島的聯邦地區法院,此外,維爾京群島和美國最高法院也通常遵守這些規則。總的來說,這些規則不被行政機關使用美國軍事法庭通常采用與聯邦證據規則基本相同的證據規則。
聯邦證據規則可以幫助法官決定證據是否可以在審判中被采納。一般來說,聯邦證據規則旨在促進司法行政的公平性通過制定一套統一的規則。這些規則可以幫助法官確定證據是否可以在法律程序中被接受。此外,它們允許對方律師在審理案件時有一套統一的規則手冊。
聯邦證據規則規定了在聯邦法院的刑事或民事訴訟中證據是否可以被接受。聯邦證據規則管理一系列問題,包括證據的可采性、傳聞和對書面、錄音和照片等書面證據的鑒定和鑒定。此外,規則還規定了律師如何從非專業證人或專家證人那里獲得口頭證詞。證據特權,如律師委托人、醫生病人或律師工作產品特權,也在規則。此外,這些規則詳細說明了什么是相關的或不相關的證據。這些規則還規定了證據何時被視為不公平的損害性證據或累積證據的準則。
聯邦證據規則于1972年首次被美國最高法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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