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官可以命令變更審判地。一般來說,希望變更法院的一方必須向提起訴訟的法院提交變更審判地的動議。然后可以安排聽證,法官在決定是否批準該動議時,會聽取各方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如果該動議獲得批準,法官將發出更改審判地點的命令,然后將案件移交給新的司法管轄區。被告認為原告最初根據適用的程序規則選擇了一個不適當的地點,可以要求改變審判地點。如果是這樣,法官將批準被告的動議,通常情況下,被告在對原告的申訴作出答辯前,必須提出變更審判地的請求,如果被告不這樣做,審判地一般是不方便的,有時為了當事人或者證人的方便而要求變更審判地,這被稱為不方便法院,假設原告因穿著某大型服裝公司生產的易燃拖鞋受傷,向a法院提起訴訟,假設該服裝公司及本案所有證人均位于Z法院管轄的區域內為了方便起見,公司可以提出動議,要求在Z法庭審理案件。為了確保雙方得到公正的審判,可能會發生地點變更案件。例如,約翰·多伊因謀殺案受審,控方已向a法庭提出指控。a法庭恰好位于約翰家他的家鄉,當地媒體也廣泛報道了這件事。約翰可能會提出一項改變審判地點的請求,要求將案件移送一個更中立的法庭,以確保他在審判期間不會受到由家鄉同行組成的陪審團的不公義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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