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可能會被置于非自愿的承諾狀態,直到衛生專業人員能夠對他們進行評估。強迫某人違背自己意愿行事的程序很少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一種,因轄區而異。通常情況下,此人表現出精神病的跡象,其朋友、家人或其他相關公民會提請當地執法部門或急救醫生注意,以評估情況。如果官員或醫務人員決定對此人實施犯罪,她通常會接受醫院工作人員的觀察,讓他們親眼目睹這些跡象。在這一點上,如果病人精神正常,或接受治療和常規評估,她可能會得到法律幫助,最終獲釋,直到她看起來精神正常或不再想傷害她為止有時,法院命令該人作出承諾或繼續作出承諾,醫院工作人員必須提交書面報告來證明他們的行為是正當的。
一些非自愿承諾設施允許對家庭成員進行有監督的探視。非自愿承諾最常見的原因是擔心一個人的精神問題或不穩定,導致他造成傷害。是什么導致了一個人的精神障礙通常并不重要,只是這個人有可能對他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許多司法管轄區規定了如何確定何時應該對某人進行不同的控制,但是,一般的想法是限制一個沒有心理能力阻止自己造成傷害的人,并且由于其喪失行為能力的性質,很可能會這樣做。
執法人員可能會非自愿地委托某人阻止該人傷害自己或他人。目前存在很多分歧一些人關注言論自由背景下的非自愿過程,因為非自愿承諾者的陳述經常被用來反對他們的意愿,而另一些人則只是反對強迫某人違背她的意愿或者認為那些在法律環境下與自己的非自愿承諾抗爭的人太快了,很容易被人抹黑。一些人持相反的立場,認為許多關于非自愿承諾的法律做得不夠深入,列舉了一些人被釋放并在此后繼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例子
有人可能會非自愿地從虐待情況中逃脫。
在某些州,威脅自殺的患者會被非自愿地處死長達72小時。
在醫療緊急情況后,可能會出于觀察目的而非自愿地將其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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