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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資訊和上交所一級證交所網站上有下載到的財務報告 一般后附有審計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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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市公司的網站上,都會有年報公布的。審計報告在年報中就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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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證監局
上海證監局會計監管通訊
二〇一八年第一期
發布日期:2018年2月1日
轉載自:中國證監會網站
上海證監局會計監管通訊
二〇一八年第一期
(總第 7 期)
2018 年 1 月
本期為2017年年報審計專刊,主要內容如下:
l 【執業問題分析】2017年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
l 【審計監管案例】2017年檢查關注的典型案例
l 【監管提示】2017年年報審計需重點關注事項
l 【監管文件參考】2017 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要求
【執業問題分析】
2017 年,上海證監局根據中國證監會會計部的統一部署以及日常監管中關注到的情況,對轄區 1 家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體系和獨立性管理等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對轄區 2 家事務所的存貨監盤與函證兩項關鍵審計程序以及信息報備情況進行了檢查,對 4 家事務所執業的 23 個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其中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項目 16 個,新三板掛牌公司年報審計項目 4 個,IPO 審計項目 2 個,發債審計項目 1 個)。根據檢查情況,對 4 家會計師事務所和 10 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執業的 5 個審計項目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檢查過程中,我們關注到上述事務所在審計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七項主要問題:
1.對自身執業問題認識不到位、整改力度不足。未對照法律法規和準則要求,客觀審視和查擺自身存在的執業問題及成因,甚至存在為規避自身審計責任,無理抗辯檢查事實的情況,如否認檢查事實但未提供相關支持證據,補充提供的證據與申辯理由自相矛盾,違規增補或篡改已歸檔審計底稿等,有違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的誠信、客觀和公正等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由于對自身執業問題認識不深刻、整改不到位,導致部分事務所和執業人員以前年度被監管檢查發現的執業問題重復出現、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審計質量。
2.獨立性問題突出。一是執業人員投資行為不當。個別執業人員及近親屬違反規定買賣所審上市公司股票,部分執業人員違反事務所規定買賣股票且未及時申報。二是業務收費不當。如,IPO 審計業務約定書存在或有收費條款(如約定公司上市后事務所獲取獎勵,或約定尾款在完成資金募集后收取導致實際收費取決于 IPO 最終結果),審計項目收費較低導致審計資源投入明顯不足。三是定期輪換不符合要求。如簽字會計師為同一上市公司連續提供審計服務超過 5 年未輪換,或滿 5 年被輪換后未滿 2 年又輪回。四是對審計與咨詢服務的獨立性沖突識別和處理不當。如,審計項目組同時為上市公司提供財務、稅務及內控等咨詢服務,未評價相關咨詢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的不利影響,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關鍵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不完善。一是業務承接不規范。如個別事務所分所與非證券資格事務所違規簽署證券業務合作協議;審計業務約定書未簽署日期或在現場審計開始后甚至審計報告日后簽署。二是業務執行和復核程序不到位。部分注冊會計師簽署證券業務審計報告數量較多,但審計工時特別是外勤工時記錄極少,其勤勉盡責存疑。部分復核過程記錄未充分留痕。三是審計報告不規范。如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格式不符合審計準則要求,強調事項相關內容未督促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中恰當披露,非標意見對財務影響的量化或說明不足。四是審計底稿歸檔不及時。部分審計底稿未按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日后 60 天內歸檔。
4.新三板審計執業質量較低。部分事務所存在過分降低審計收費標準、承接與審計資源不匹配的業務量、違規降低審計執業標準等情況,導致未充分識別和評估新三板審計執業風險,未有效執行關鍵審計程序,審計結論存在明顯偏差。具體至項目,部分事務所未充分識別影響公司可持續經營能力的事項,在公司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的情況下,仍同意其根據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新三板年審期間重大錯報應識別而未識別,直至新三板企業申請 IPO 期間大面積追溯調整以前掛牌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未充分關注關聯方大額資金占用情況,也未在專項審核報告中充分、恰當披露相關情況。
5.對異常跡象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如未對集中度較高上下游企業之間的潛在關聯關系保持應有警覺;未充分關注貿易企業貨權轉移證明等關鍵審計證據的真實性;未充分關注部分會計憑證無原始憑證、收入確認時點與會計政策不符、政府補貼收入未獲取經政府審批補貼文件等審計證據異常情況;未針對異常情況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6.關鍵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商譽減值測試不到位。直接使用評估報告的結論,未評價評估結論恰當性,未分析評估假設、關鍵參數和預測數據的合理性。二是函證執行不到位。未對發生額較大但余額較小的銀行存款和應付賬款等科目執行函證;函證由被審計單位代為寄出,未關注發函地址與公開信息搜尋方式獲取地址或與回函地址不符的情況,函證連續多年發出未收回未追查原因;未關注回函無原件、無回函信封、不同函證方共用一個回函信封、無親函方身份證明等異常情況;對于異常回函和回函存在差異的情況簡單依賴上市公司內部材料或管理層的解釋,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有效實施未回函替代程序等。三是存貨監盤執行不到位。未合理評價管理層存貨管理的有效性,未記錄實物監盤單位與賬面數量單位轉換過程、以管理層賬面記錄代替監盤結果,未執行存貨倉庫賬與財務賬核對,未對監盤日至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數量變動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記錄、匯總、分析存貨監盤差異等。
7.內控審計流于形式。如未充分了解和測試重要內控流程,直接執行實質性測試;審計底稿中記錄的內控流程與實際情況不符;關鍵控制點測試覆蓋度不足,控制測試樣本選取不合理;未關注審計底稿已反映的內控偏差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內控缺陷的整改測試針對性、樣本量、有效運行時間不足,對于被審計單位重大內控缺陷,在未充分執行整改有效性測試的情況下即發表了無保留內控審計意見。
【審計監管案例】
案例一: A公司是主營有色金屬貿易和風力發電的主板上市公司。
2016 年度審計執業存在如下問題:
(1)對有色金屬貿易業務真實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識別和評估公司有色金屬貿易業務上下游企業的關聯關系及其集中大額交易的影響。審計底稿中記錄的部分上下游企業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聯系方式存在關聯,部分上下游企業函證地址一致或極為接近,審計時未充分關注上述異常情況并分析判斷相關交易商業實質。二是未充分了解有色金屬貿易業務流程,未充分識別和評估購銷合同、提貨單和資金收付單據等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有效性風險及其影響。
(2)對風電電價補助收入確認時點準確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公司確認的風力發電收入中包含財政通過電力公司向公司預計撥付的可再生能源補助收入。截至審計報告日,該風電項目尚未獲取國家財政補助審批文件,也未體現在財政部已公示的補助目錄中,該補助收入尚未與電力公司實際結算或開票,電力公司在詢證函中未對該補助予以確認,審計底稿未見對該補助收入確認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判斷依據。
案例二:B 公司是主營機械零件生產和銷售的中小板上市公司。
2014 年,B 公司向 H 自然人夫婦收購了與其主營業務無直接相關的 N公司 100%股權,同時簽訂業績承諾協議。2015 年 H 自然人夫婦受讓B 公司原第一大股東股權成為 B 公司實際控制人。N 公司 2014 年至2016 年連續三年的業績承諾完成度均為 105%。L 事務所 2016 年度首次承接該審計項目,2016 年度審計執業存在如下問題:
(1)商譽減值測試執行不到位。B 公司 2014 年收購 N 公司時形成大額商譽,審計時對于該商譽的減值測試僅依賴 B 公司聘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未評價評估專家的勝任能力、復核評估方法和參數設定的合理性,未關注 N 公司營業收入增長率、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折現率等設定不謹慎的情況。
(2)未充分關注 N 公司銷售毛利率增加的合理性,未對營業成本確認完整性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3)未充分關注 N 公司在營業收入未發生重大變化情況下,期末應收賬款大幅增加以及代理銷售回款較慢的原因,未充分考慮期末應收賬款的逾期和減值風險。
(4)未關注 N 公司收入確認證據的異常情況(如合同審批日晚于發貨指令日或實際送貨日,發貨指令日晚于實際發貨日,驗收期間短且接近資產負債表日,實際送貨日晚于約定驗收日,竣工確認單無驗收意見及簽字等)并分析原因。
(5)在首次承接 B 公司審計業務的情況下,期初余額函證發函率較低,未分析期初余額函證回函率較低原因,也未有效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案例三:C 公司主營醫藥產品生產銷售,2014 年度新三板掛牌,2016 年度申報 IPO。L 事務所執行 C 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和 IPO 三年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并在執行 IPO 審計時,對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進行了重大差錯更正。同時,C 公司在申報 IPO 過程中,由于成本核算不規范、財務會計基礎薄弱和留存危險廢棄物不合規等問題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2014年度和 2015 年度審計執業存在如下問題:
(1)未發現外銷收入確認存在跨期問題。2014 年和 2015 年審計底稿中存在收入跨期問題的樣本金額占總樣本金額的比例分別為10%和 40%,審計時未關注上述樣本的異常情況,也未提出審計調整。
(2)未關注其他應付款明細中包含與個人大額收支往來記錄,也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3)未有效執行關鍵內部控制的穿行測試和控制測試。部分循環未選取同一樣本執行穿行測試,關鍵控制點測試不充分,部分樣本實際選取數與計劃數不一致,未記錄控制測試過程等。
(4)C 公司的危險廢棄物留存量較大,但未確認相關危險廢棄物處置費用,也未作為或有事項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審計時未充分關注相關或有事項披露的充分性。
【監管提示】
我們提示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 2017 年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業務時,應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1.切實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加大整改力度。高度重視歷年檢查發現的審計執業質量問題,不斷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切實在下一年度執業過程中完成整改。我局將持續加大對以前年度嚴重執業質量問題整改情況的“回頭看”檢查,對于屢教不改、屢改屢犯的執業人員和執業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
2.嚴守職業道德底線,恪守獨立性規范。執業人員禁止違規買賣股票以及進行違反獨立性規定的其他投資行為。簽字會計師和關鍵合伙人應嚴格執行輪換要求,不得通過互換簽字項目等方式規避輪換要求。業務承接時禁止不公平競爭、或有收費、審計和咨詢獨立性沖突等不當行為。事務所應高度重視獨立性管理,通過完善內部制度、加大內部檢查力度、嚴肅內部責任追究等方式,確保相關措施落到實處。
3.保持高度職業懷疑,從嚴把控項目風險。應充分認識到證券業務的高風險性質,持續優化項目風險分類機制,勇于拒絕承接超高風險業務。對于重大錯報風險領域,加大資源投入,特別是項目合伙人應深入一線了解項目風險和執業情況,切實把關項目執業質量。對異常情況時刻保持職業懷疑,對于重大審計風險不應抱有僥幸心理,應勇于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守住防范風險的底線。
4.強化質量控制管理,持續提升執業質量。一是始終將質量控制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續優化適應證券業務的質量控制體系,確保業務承接合規、業務執行充分、三級復核到位、復核記錄完整、出具報告規范、檔案歸檔及時。二是注重提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審計質量。新三板市場屬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三板掛牌公司審計與IPO、上市公司審計應遵循相同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要求。事務所應綜合考慮審計要求、審計收費和審計資源等因素,恰當承接并執行審計業務。三是有效實施關鍵審計程序。函證、監盤等關鍵審計程序執行應提高針對性、獨立性與不可預見性,避免流于形式,合理應對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客觀分析已識別錯報,不簡單依賴內部證據或管理層解釋,確保執業項目事實清楚、證據可靠、結論可信、疑惑可釋。
5.做好新準則實施準備,恰當發表審計意見。2018 年,新審計報告準則將在資本市場全面實施,金融工具、收入等新會計準則則將分批分步實施。各事務所和執業人員應根據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和證監會監管要求,切實做好相關準則在資本市場的實施工作,進一步加強與公司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溝通,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在審計報告中充分披露關鍵審計事項。對于關鍵審計事項的確定和描述,應結合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個性化、差異化披露,杜絕標準化、模板化表述,切實提高審計報告的信息有用性和針對性。
6.高度關注上市公司年末高風險交易或行為。審計中應嚴格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高度關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缺乏商業實質的交易,無恰當理由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不規范關聯方交易,年末突擊性債務重組,資產減值應計未計或無依據轉回,常規性交易非常規化(如上市公司在年末通過改變銷售策略和常規合同條款、提前發貨等實現突擊性銷售)等涉嫌年末利潤調節的交易或行為。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規定,結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要求、風險提示等有關內容,勤勉盡責,設計具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謹慎考慮相關會計處理和披露的恰當性、充分性,合理發表審計意見,不得以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關鍵審計事項的披露代替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7.切實做好會計信息采集系統的填報工作。2017 年以來,證監會陸續發布了關于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做好信息報備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信息報備的時間、內容和機制等要求。從實際報備情況來看,轄區大部分審計機構能按要求做好信息報備工作,但仍有部分機構存在填報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等問題,如重大事項發生日和實際報備日相隔數月,相同事項在不同填報表格中的填報口徑存在明顯差異,填報的信息與實際業務開展情況顯著不符等。各證券資格審計機構應高度重視信息填報工作,建立健全報備信息的收集、審核和填報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定時查看通知公告和待辦事項,嚴格按照信息報備時間和內容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各類信息。
【監管文件參考】
2017 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結合會計監管工作中關注到的有關問題,通過證監會公告、證監會網站和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通知公告發布了系列信息披露、會計、審計、評估和信息報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遵照執行。具體文件如下:
? 信息披露格式要求
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 年修訂)》 (證監會公告[2017]17 號,2017年 12 月 26 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新會計、審計準則實施要求
2.《資本市場主體全面實施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17]19 號,2017 年 12 月 28 日發布) ;
3.《關于證券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等會計準則的通知》(會計部函[2017]524 號,2017 年 12 月25 日發布) ;
? 會計問題監管口徑
4.《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7 年第 1 期(財務信息披露板塊,2017 年 3 月 10 日發布);
5.《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7 年第 2 期(年報分析專刊,2017年 5 月 11 日發布) ;
6.《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7 年第 4 期(年報分析專刊,2017年 5 月 11 日發布) ;
7.《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7 年第 5 期(年報分析專刊,2017年 6 月 8 日發布);
8.《2016 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2017 年 7 月 17 日發布);
9.《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7 年第 8 期(會計部 2017 年會計監管協調會——具體會計問題監管口徑,2017 年 12 月 28 日發布) ;
? 審計評估執業具體要求
10. 《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 6 號——新三板掛牌公司審計》 (2017年 6 月 5 日發布);
11.《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 7 號——輕資產類公司收益法評估》(2017 年 6 月 5 日發布) ;
12. 《2016 年上市公司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情況分析》(2017 年7 月 26 日發布) ;
? 信息報備操作規范
13.《關于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做好信息報備工作的通知》(2017 年 3 月 2 日發布) ;
14. 《關于做好 2017 年資本市場年報審計業務信息報備工作的通知》(2017 年 12 月 27 日發布)。
聯系人:上海證監局會計監管處 周碧琛
聯系電話:021-50121104
電子郵箱:zhoubc@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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