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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土地與房產登記制度是什么樣?

    全國范圍內的房產登記制度,實際上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國在土地管理方面還出現了立契、申牒或過割制度。土地買賣必須通過官府,進行書面申報和登記,才能發生效力。否則,不僅交易無效,而且還要受到嚴厲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嚴格來說,中國在民國以前沒有真正形成以公示為目的地產登記制度,但是以征收賦稅、交易和提供質證以杜絕爭端為目的的土地登記,早在周朝就開始了。

    據《周禮·大司徒》記載,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進行造冊登記,便于國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時的制度,周天子擁有對全國土地的所有權,他直接統治的區域稱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進行分封:諸侯所分得的土地稱為諸侯國;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稱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稱為祿田。

    他們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不能任意處分,所謂“田里不粥(粥,同鬻,出賣之意)”。他們還必須定期向周王交納貢賦,土地的所有權還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與奴隸均不得進入流通領域,但由于這二者是農業社會最主要的生產要素。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諸侯實力不斷增長,周天子對各地諸侯的控制減弱,這種限制必然會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隸為對象的交換經常出現,而且事實上還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發生在西周。一個陜西出土的西周青銅器上,刻有一段關于地產交易的銘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農歷三月,一個叫矩伯的人分兩次將1300畝土地抵押給一個叫裘衛的人,換來了價值100串貝殼的幾件“奢侈品”,包括兩塊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條帶花的圍裙。

    歷史上還有周厲王買地的記錄。周厲王當朝時,為了擴建王宮,他買下一個叫鬲從的人的地,但沒有立即給錢。鬲從擔心周厲王賴賬,周厲王還安撫他說:“你別怕,我一定會照價付款。如果我賴賬,就讓上天罰我被流放好了。”

    周厲王買地究竟花了多少錢,記載此事的銘文上沒寫。但有人買地、賣地,已經從側面說明,當時除了有土地抵押,還存在土地買賣,西周中后期,應當是出現了統治者對土地所有權掌控的松動局面。

    春秋時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國下令“書土田”、“量入修賦”,其實就是楚國統治者要求對國境內的土地依據地勢進行測量,并根據肥沃程度,規定其產量的標準,再根據產量征收賦稅。這種方式其實就是在進行土地登記,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納賦稅,明確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登記管理制度,這個可能是最早確立的有關土地登記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農,按照當時實際占有土地的數目以及人丁數目,向中央政府如實呈報。所報內容經審查核實后,最后登記入冊,上報到縣。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認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以此為根據征收田租。

    隋唐實施土地分級統計

    隋唐時,據《新唐書·食貨志一》記載了當時的土地統計要求:先在鄉里進行統計,然后匯總成鄉賬;鄉賬完成后再上報到縣,由縣匯總成縣賬;縣賬完成后送達至州,匯總成州賬,最后上報到中央戶部。

    在登記時間上,也有詳細規定。這樣,全國有多少家庭,每個家庭授田和宅地數量是多少,以及每年應該有多少土地賦稅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數且便于清查。

    同時,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現了立契、申牒或過割制度,規定土地買賣必須通過官府,進行書面申報和登記,才算有效,否則要受到處罰。

    其實關于宅地的統計也就是房產的登記,在我國古代大多是與田產的登記同步的,因為國家一般都是同時確定某一戶擁有的田宅情況,也就是包括土地與房子的雙重的規定了。

    宋朝規定親鄰有優先購買權

    至宋朝,中國的土地登記制度日趨成熟和完善。

    南宋時期,民眾按統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記載戶主、田產面積、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鄰的名稱)、來源等土地狀況,附以地形圖,經耆老、鄰保正長統計查勘無誤后上報經界所(宋朝時專門管理土地登記工作的機構),再由經界所勘驗核實交付產權人,并收存于鄉、縣、州及轉運司。

    砧基簿既是國家征稅課役的根據,也是持簿者對所載土地的產權證明。進行田產交易時,由買賣雙方持砧基簿、地形圖和契約到縣府辦理“批鑿”(檢驗確實),土地轉讓才有效力。

    不過,在宋朝出賣不動產,得先問問親鄰,首先問詢他們想不想買。因為宋朝法律規定,親鄰具有優先購買權。北宋后期還強調,所謂“親鄰”,必須為有親之鄰,即雖為鄰而非親或雖為親而非鄰者,都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正規的做法是拿一個小本子,把“親鄰”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從族長老太爺到隔壁親戚大媽,讓他們挨個簽字。假如其中一個拒簽,這房就別打算賣了。

    搞定了親鄰后,就要制作契約,到官府印契。契約是國家統一格式,被稱為“官頒契紙”,類似今天的“標準合同”,統一規定契約中必須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標的價金、擔保條款等內容。

    只有在繳納契稅錢后,官府在契約上加蓋官印,交易才有效,就是合法合規交易,受到法律保護。加蓋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具有法律效力;不繳納契稅,私下交易,是“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屬于偷稅漏稅。  

    “紅契”要交的契稅歷朝不等,一般叫“間架稅”,但無論多少,對購房者來說,在當時都是一個不小的負擔,于是很多人常常不到官府辦“交易手續”,民間房屋買賣多行“白契”。

    這固然省了稅費,卻往往導致糾紛。宋朝的判牘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或是明代小說《三言二拍》對房產糾紛都有記載。

    對于“白契”,朝廷只得加大稽查,一經發現,就治人匿稅之罪,進行刑事處罰。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凡“匿稅者,笞四十;稅錢滿十貫,杖八十;監臨官、專典、攔頭自匿,論如詐匿不輸律”。

    契約之后,要過割賦稅,即在契約上寫明標的物的租稅、役錢,并由官府在雙方賦稅簿賬內變更登記,加蓋官印。如果沒有過割賦稅,往后買賣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爭訟時,即使買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約,官府也不會受理爭訟。

    宋朝地產買賣契約,又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所謂絕賣,即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買賣;凡只轉讓使用權與收益權,保留回贖權的買賣叫活賣或典當,典當契約的業主得到錢主的典價,在法定的30年期限內可隨時以原價贖回標的物;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然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錢。所有這些買賣活動,都必須訂立契約,取得官府認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清末引入現代房產登記制度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編制出各地土地田產登記管理及據以確定賦役稅收的“魚鱗圖冊”,作為官府征收賦稅的憑證,詳細記載每宗土地的業主姓名、田土形狀、方圓四至等,成為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依據。

    滿清入關后,多次大規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記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進行土地登記造冊,歷時多年完成。

    明清兩朝對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確規定。明代《明律·戶律》“典賣田宅”條文規定,不稅契者,除了刑事處罰外,一半價款要上繳官府。清代在《戶部則例》中明確規定,凡置買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經發現,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總的來說,古代房屋登記,是伴隨土地稅賦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稅賦征收,其私有財產之證明只是附帶性的作用,且登記的資料由官府掌握,對外保密,普通民眾不能查詢。

    到清末,受西方影響,現代房產登記制度被引入中國,清廷開始借鑒西方的房產登記制度,決定采用德國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權》,但終因滿清王朝的覆滅而破產。

    民國時,為了鼓勵人們進行不動產登記,政府曾到處張貼布告,以期廣而告之。比如1925年4月,北京地方審判廳登記處在全城張貼房產登記布告:“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變亂,關系復雜,現經登記處登記,權利永遠確定……從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價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記費。”這個階段,中國受到西方法制的影響,政府已經正式建立了房產登記制度。

    (作者: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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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于 2015-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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