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案例:德國一市民向警察提交了2年間行車記錄儀拍攝的影像,里面大約有5萬個交通違規信息。他理所當然地認為,警察會根據影像資料,處罰里面交通違反的駕駛者。沒想到,最后德國警察卻逮捕了影像的提供者,給他定罪,這是為什么呢?
原來,德國聯邦信息保護廳有這樣一個規定,如果駕駛者不是受害者,那么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對其它駕駛者的面貌和車輛進行錄像和傳播的情況,屬于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因此提供行車記錄儀影像的人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最后,德國哥廷根法院判定聯邦安全保護廳勝訴。
法院的判決是否得當呢?舉報駕駛者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出發點是好的,卻因為觸犯他人個人信息安全而被逮捕,簡直讓人難以想象?

像德國這個案例,該男子利用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來別人違反交通法規的視頻,視頻中甚至含有對方的車牌號與駕駛者相貌,相當于偷拍行為,以此作為證據泄露影像,曝光了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因此,德國并不是禁止使用行車記錄儀,而是禁止影像的傳播,而且在德國,行車記錄儀的影像是不能作為法院證據使用的。
不過也有例外,2015年,德國一家法院就把一個駕駛者的行車記錄儀中的影像當做證據使用過。受害者利用行車記錄儀的影像,指控另一輛車危險駕駛。不過這起事件中,被判決的車輛只是涉嫌危險駕駛,并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像德國這樣,是把個人信息保護放在第一位,只能說用于個人維權,影像資料不能公開,到底行車記錄儀的影像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是相同的法院,由不同的法官來判,結果可能都會是不同的。
歐洲國家中,有一些國家是允許使用行車記錄儀的,有一些國家的消費者已經使用,但是國家正在規勸禁止使用的,還有的是完全禁止的。不過從整體上看,還是允許使用的國家居多。

瑞士是對個人信息保護非常敏感的國家。瑞士政府規定,在公共場所不能使用行車記錄儀。盧森堡規定,雖然個人可以擁有行車記錄儀,但是如果記錄了別人的隱私被發現,將會被拘捕。甚至是使用影像中的截圖也是被禁止的。
奧地利是完全禁止使用行車記錄儀的國家,如果被警察發現使用行車記錄儀,還會被罰款,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6000元左右。
在美國,有些州是允許使用行車記錄儀,有些州也是禁止使用的。當然那些允許使用的國家和地區,都會把禁止泄露個人信息當成是最重要的一點。
目前在德國,使用行車記錄儀的駕駛者越來越多,但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始終在加強,禁止使用的呼聲很高。行車記錄儀的影像價值以及個人信息保護之間如何權衡,是德國政府今后需要慎重考慮的。

中國與歐洲比較:
首先,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情不同,歐洲的法律法規可能在他們眼里是先進的,但拿到中國的國情就是漏洞百出的。比如,行車記錄儀拍攝到他人影像或行為,這被看做是侵犯他人隱私。
但放在中國,對于看管車輛安全、放碰瓷有很大的作用,如果說影像因侵犯他人隱私而無效的話,碰瓷者的火焰會更加囂張,因為不僅要“賠付”訛詐的錢,說不定還會被要求賠償侵犯隱私的損失!
我國公民的文化素質涵養與西方國家的文化形態并不相同,國家執法力度,執法設備,執法嚴正性,也存在較大差距。很多時候,還是需要自己采取措施自我保護的,行車記錄儀便是給自己加的一道保障體系。
行車記錄儀確實是一把雙刃劍。在這一問題上,并不是因為歐洲國家的法律先進,也不是因為某個國家的意識先進,只是國情不同,強求模仿只會得來東施效顰的效果。
但我們還是要思考其中一個問題——個人隱私權利的保護!也許,我們應該尋找交通法規與個人隱私的平衡點,允許影像證據的舉報,但不允許公開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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