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朋友在百度問咖上面向本人發問,本人認為有必要做一個簡單探討。
此問題可以拆分為以下幾個小問題:
一、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錄音(演繹)作品;
二、抄襲別人著作;
三、劇本抄襲頻發的原因;
四、怎樣防止抄襲現象蔓延;
本人按照上述拆分進行分析回答。

一、微博名為“謝半仙”的網友指出,《三生三世》第57、58集,各有一分多鐘的侵權聲音。“當時,劇中主人公正在類似于酒樓的地方吃飯,一樓的戲臺上,演的就是昆曲《牡丹亭》,而劇中響起的昆曲唱腔,清晰可聞,就是單雯唱的《牡丹亭》選段沒錯。”

首先,單雯演唱《牡丹亭》并不違反我國著作權法,不存在侵權違法行為。
《牡丹亭》是明代大曲家湯顯祖的代表作,即《牡丹亭》的作者為湯顯祖,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湯顯祖作為著作權人享有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相應權利,即《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載:“(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這十七種權利;
但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因時間原因,法律已經不再保護作者湯顯祖的以上所述著作權權利。
另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這幾種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還是保護的。
因此,單雯女士演唱(演繹)《牡丹亭》不侵犯原作者著作權權利,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可能)或者經過著作權人后人(繼承人)同意或者向其支付報酬。
其次,單雯演唱(演繹)《牡丹亭》擁有表演者權(區別前述表演權,在此限于篇幅不深入探究)。
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于“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即著作權的鄰接權范疇。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 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最后,由此可見《三生三世》制片方已經侵犯了單雯女士的表演者權(包括財產權與人身權即沒有署名、沒有支付報酬)。(對于電視臺的責任在此不再深入探討)

二、關于抄襲事件,請注意以下邏輯關系:
唐七(筆名)創作作品《三生三世(小說)》授權制片方制作電視劇《三生三世(影視)》,《三生三世(小說)》被網友指出抄襲大風刮過(筆名)所創作《桃花債》。
首先,唐七(筆名)創作作品《三生三世(小說)》授權制片方制作電視劇《三生三世(影視)》。是作者唐七(筆名)對自己著作權的一種行使體現(如前文所述“攝制權”)。
其次,制片方與唐七(筆名)簽訂授權合同,并給予報酬。而這個合同雙方并不牽涉大風刮過(筆名),制片方沒有義務對原作《三生三世(小說)》是否抄襲《桃花債》給予回應,其也無法給予回應(因其不是原始作者,不清楚作品創作過程)。
最后,《三生三世(小說)》是否存在抄襲行為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依法裁判的,網友的羅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我相信制片方與唐七(筆名)簽訂授權合同時一定有條款約定“唐七(筆名)必須對《三生三世(小說)》原創性負責,如果發生侵權行為由唐七(筆名)負擔相應法律后果。”故《三生三世(影視)》制片方不需要對是否抄襲過分擔憂。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三、劇本抄襲頻發的原因
引用東方頭條新聞一段話足以說明:“想當年,瓊瑤狀告于正抄襲案,費了很大周折,并歷經很長時間,才以瓊瑤勝訴而告結束。作品抄襲之類的案子,法院受理的不是太多,審理起來也很難。更關鍵的是,對于作品雷同現象,究竟什么情況就算抄襲,還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頗有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味道。一些投機者,正是看中了這一“軟肋”,才膽敢利用各種手段,抄襲別人“橋段”,拼湊自己作品的。”
在本人看來,劇本抄襲事件頻發,不是局部問題,而是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的法制環境不夠完善的宏觀原因造成的。本人涉外糾紛當事人,告訴本人其在日本是不可能用QQ音樂之類的軟件的。這個很能說明宏觀法治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

四、怎樣防止抄襲現象蔓延
總的來說,如上所述,只有通過完善法制建設,提升版權意識,形成一種“尊重創作、尊重版權”的社會法制氛圍才可能實現對著作權人最合理、最大化的保護,才能為文藝原創提供純凈的環境和氛圍。從而避免抄襲現象叢生,致使“破窗效應”損害原創積極性。
好的一點是,我國國家版權局已經印發《版權工作“十三五”規劃》,規劃提出:要推進《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適時研究建立表演、美術等領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既已納入版權工作“十三五”規劃,《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也就指日可待了,這對廣大著作權人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PS:本文引用圖片,及個別文字并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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