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俚語中,黃狗合同是雇員和雇主之間的一種合同,雇員同意不加入工會。這被視為雇傭條款;如果雇員加入或組織工會,他或她可能被解雇。在美國,這種做法現在是非法的,但它曾經相當普遍,被用作工具為了迫使人們放棄組織的權利...
在美國俚語中,黃狗合同是雇員和雇主之間的一種合同,雇員同意不加入工會。這被視為雇傭條款;如果雇員加入或組織工會,他或她可能被解雇。在美國,這種做法現在是非法的,但它曾經相當普遍,被用作工具為了迫使人們放棄組織的權利以換取工作保障。勞工組織者強烈抗議起草黃狗合同作為雇傭條件的做法,結果,這種做法在1932年根據諾里斯-拉瓜迪亞法案被禁止

工會允許員工群體聯合起來影響他們的薪酬結構等,當雇主越來越擔心工會的力量,以及工會化對美國工作場所的影響時,許多未來的雇員愿意簽署黃狗合同來獲得工作,并確保他們的工作是安全的,雇主利用這一點實際上把工會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人們把這種合同稱為"黃狗",是指簽訂此類合同的雇員"只比一只黃狗值錢"工會自然強烈反對黃狗合同,認為它限制了員工自由,使工會更難推進工作場所保護雇主建議雇員可以選擇不簽這種合同,盡管工會認為這涉及到高度的脅迫,因為雇員通常不會在沒有簽署黃牌合同的情況下被雇用,當面對黃狗合同時,幾乎沒有什么實際的選擇。工會最終在1932年成功地推翻了這一做法,1935年通過《瓦格納法案》(Wagner Act)實施了組織和加入工會的自由黃狗合同的明確結束。隨著組織的自由,工會變得更加強大,為他們的成員努力游說,以確保美國工人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公平的工資。一些人用"黃狗合同"來指許多人在進入工作崗位時簽署的保密協議在某些圈子里,競業禁止協議也被稱為黃狗合同,這兩種協議在許多行業都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