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舉期間,陪審員被問到關于他們的生活的問題,以確定他們是否考慮到某一特定審判的參數,"公正的陪審團"一詞專門出現在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中,其中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快速和公開審判。"在美國,刑事被告人有權接受陪審團審判,但對于那些只有罰款的輕罪,如超速罰單,或者在可能的情況下,監獄服刑時間不超過6個月。一般來說,由于歷史原因,講英語的西方國家也有類似的概念。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差異很大,在一些國家,被告訴諸陪審團審判的機會可能更為有限,甚至根本沒有
潛在陪審員通常是通過選民登記記錄選出的陪審團對爭議雙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解釋。在美國,這通常是公訴人和被告人之間的證據,這構成了所謂的對抗性法律體系。重要的是陪審員在審判開始前既不同情也不偏袒任何一方。因此,他們應該是一個思想開放或公正的陪審團。
美國《權利法案》的第六修正案涉及陪審團審判和被告的權利潛在陪審員通常是從選民登記記錄中選出的,通常被稱為陪審員職責。在美國,他們必須來自與被告相同的司法管轄區。在挑選出一批潛在陪審員后,雙方的律師要么向法官提出問題,要么自己向陪審員提問。
為了建立一個公正的陪審團,與被告相似背景的陪審員可能會被解雇。雙方的律師可能會有有限數量的"強制性挑戰,他們可以繞過法官,以任何理由解雇可能的陪審員。如果陪審員有偏見,律師也可以提出"理由質疑"對原因的質疑通常是無限的,法官會考慮,陪審員可能會因為沒有成為公正陪審團的好成員而被解雇,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暴露在有關案件的媒體報道中,這可能會使陪審員產生偏見。有時陪審員與被告人共同從事某些職業或具有非常相似的背景可能會被解雇。根據具體情況,表達任何數量的偏見態度都可能導致陪審員被取消資格。
在陪審團遴選過程中,雙方的律師可以根據人口統計和其他因素對潛在的陪審員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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