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獲釋后,一旦被羈押接受審判,他必須返回法庭并面臨未決指控被告接受審判所需的確切要求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美國,控方必須準備一份可能的原因宣誓書或類似文件,總結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向法官提交的原因宣誓書是為了確定是否存在可能的原因,使被告受到約束接受審判。法官并不是在判定有罪,只是確定控方似乎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應該為罪行接受審判
當法官裁定有足夠證據繼續審理案件時,被逮捕的個人將被拘押接受審判雖然不像以前那樣頻繁使用,大陪審團也可以決定被告是否應該接受審判。大陪審團實際上聽取了控方關于他們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的證詞。如果大陪審團的成員確信有足夠的證據指控被告有罪,那么他們會發出大陪審團的起訴書,被告將被逮捕并接受審判。被拘押受審的被告人仍有權在自己擔保下保釋或釋放。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被告人繳納法庭規定的保證金后,有權被釋放,除非該罪行是允許被告人不保釋的少數罪行之一,例如謀殺罪。如果該罪行是較輕的罪行,如輕罪,法院可以允許被告人在他或她自己的擔保下獲釋,或者被告僅僅承諾在案件審理期間返回法庭,不再惹上麻煩。無論被告以何種方式獲釋,一旦被拘押接受審判,他或她必須回到法庭面對未決的指控
受約束的被告仍有資格在自己的擔保下獲得保釋或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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