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是一種法律公告,通常由國家元首或立法會議進行頒布的方式因國家、憲法和公約的不同而不同,以及具體的管轄權。所涉及的法律類型也會有所不同。行政法涉及政府及其各種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包括這些行政機關實施和執行的規章制度。成文法,也稱為法規或立法,幾乎總是由立法機構,通常適用于一個國家、地區或城市。兩種法律通常都需要頒布,盡管程序可能不同
在德國,總統頒布新法律。頒布新法律的第一步通常是國家元首正式宣布并接受該法律,通常是通過正式簽署的方式。在英國,作為一個君主政體,君主頒布新的法律。在德國,一個共和國,同樣的職責是由總統履行的。下一步的頒布往往是在某種官方出版物上公布。例如,在加拿大,法律刊登在加拿大政府的官方刊物《加拿大公報》上。在美國,行政法通常刊登在《聯邦公報》上。頒布法律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是一種形式,接受或拒絕法律的實際權力完全在于立法會。例如,在日本,天皇必須公布該國立法會通過的所有法律。然而,在一些國家,負責頒布法律的當局可以拒絕這樣做。在法國,總統頒布法律,但可以要求立法議會重新審議一項法律,盡管這一請求只能提出一次。
君主在英國頒布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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