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包含在《第一修正案》中,也是《權利法案》的一部分在美國,誹謗訴訟和所有訴訟一樣,都是民法問題,而不是刑法問題。雖然誹謗訴訟的大部分原因是庭外解決的,那些進行判決的人有兩種可能的補救辦法——禁令或金錢賠償。許多因素決定了誹謗訴訟能否在審判中勝訴,但一些普遍接受的標準是通過多年的裁決演變而來的
誹謗損害了一個人的聲譽。誹謗訴訟的原告通常必須證明被告是虛假的,關于原告的誹謗性陳述。這種說法肯定是別人聽到的,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損害需要注意的是,意見陳述通常不構成誹謗;根據第一修正案,意見陳述作為言論自由而受到保護。原告還必須證明違法陳述是在不受特權的環境中作出的。在某些法庭上的陳述,如法庭訴訟,通常不可作為誹謗或誹謗提起訴訟。這是因為法庭被視為特權環境。然而,在法庭上作出的虛假陳述可能會被刑事起訴為偽證。官方程序,如選舉產生的會議官員,也可能構成特權環境。這被稱為公平報告特權。它存在的前提是,在這些論壇上所說的話自動符合公眾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市議員在官方會議上說了誹謗性的謊言,新聞記者在報道事件時受到保護。誹謗原告通常必須證明該冒犯性陳述造成了損害。這通常是最容易證明的損害是否可以量化并影響到被告的社會地位和賺錢能力。然而,有些主張本身就被廣泛認為是破壞性或誹謗性的。這意味著,如果陳述的發生被證實,損害可能不必被證明。例如,錯誤地斷言某人犯罪,患有令人憎惡的疾病,精神上不適合做生意或有過性不端行為。從誹謗法的角度來看,并非每個原告都是平等的如果被告成功地辯稱原告是公眾人物,那么原告在誹謗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就比針對私人提出的訴訟要重。例如,為了證明誹謗是針對公眾人物而犯的,原告通常還必須證明被告表現出實際的惡意,這是一個法律標準,要求在犯罪陳述發生時存在兩個條件中的一個,被告必須知道它是虛假的,或者被告必須表現出不計后果的無視陳述是否虛假誹謗法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領域。在美國各州,誹謗法的許多方面都不盡相同。國際上甚至存在更廣泛的差異。專家建議,潛在的原告和被告應咨詢在更精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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