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某人擁有的土地的有限使用權的法律術語else是地役權契據。地役權可以通過明示或默示的許可授予。當地役權契據被授予需要使用土地的一方時,即為明示地役權。擁有該財產的人地役權的存在可以將權利授予需要地役權的一方并簽署契約,或者需要地役權的人可以用現金購買地役權,這意味著沒有正式的書面文件允許進入。例如,如果一個房主在過去的15年里一直使用鄰居院子里的一條小路去他的前門,他可能有一個隱含的地役權。在隱含的地役權中,只要他的鄰居住在那所房子里,他們可能無法阻止他使用這條路,因為他們允許他這么做太久了,以至于他已經確立了這樣做的隱含法律權利雖然隱含地役權存在,但只有地役權契約才能確保地役權始終存在。當一個房產被出售時,如果一個房主擁有一個隱含的地役權,新的業主可以阻止他使用該土地,即使他已經使用了很多年。另一方面,當物業以地役權契約出售時,他有合法權利繼續將土地用于指定用途,而購買該土地的新業主則受到地役權契約的限制。地役權契約可以是特定目的,也可以是更一般的性質。例如,房主可以擁有地役權契約,授予他使用鄰居車道作為車道的權利,這意味著他有權在地役權條款下在該道路上駕駛他的汽車,但他沒有在他們的車道上設置烤架和燒烤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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