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法官必須精通程序規則,這些規則規定法官必須如何進行審判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一名初審法官只負責審理某些類型的案件。例如,一個特定的法院只能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這主要是因為案件的數量,有時還因為法律的復雜性。在案件量不大的法域,初審法官通常需要同時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根據一個司法管轄區如何建立法院系統,他或她只能審理少年案件或家庭法案件,如離婚、子女撫養和監護權糾紛
初審法官決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采納無論案件類型如何,審判法官都必須精通程序規則,程序規則規定了法官必須如何進行審判。法官不能簡單地胡思亂想地作出裁決。法官必須遵守程序規則。如果規則模糊,法官必須查看上級法院是否已經對其進行了解釋如果是的話,然后法官必須遵循這些事先的決定,在法庭上的當事人試圖說服法官根據他們的證據做出某些決定,這就要求法官決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采納初審法官在聽取辯論后,會根據證據規則作出決定,而證據規則控制著法官是否允許證據進入法庭,有時法官會在對這些事項進行特別聽證后作出裁決,這使得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交特別的案情摘要,以證明他們的立場。其他時候,審判法官必須迅速做出這些決定,就像證人在作證而當事人對某個問題提出異議一樣。
審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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