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酷刑,有很多種定義,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該公約1988年起在中國生效)中,用了一個概括性的表達:
“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在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所謂酷刑,即是以單純追求被刑罰者身體、精神上的劇烈痛苦為目標的刑罰方式,至于是否造成永久性的傷痕、殘疾,并不影響其成立。例如,中國古代的“長枷號令”、“游街示眾”等行為,在今天同樣是被認為屬于酷刑的一種。
而該定義否定了酷刑的正當性,即無論某人做了什么罪惡滔天的事,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影響,也不論他嘴里有什么生死攸關的重要情報,作為司法機關,都不允許以國家或正義的名義,將野蠻的刑罰加諸其身。
在歷史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法律中,都有對犯罪人進行肉體傷害的懲罰措施。這一方面產生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主義思想,另一方面也源自對于作為“人”的權益的漠視。
中國古代,在夏、西周時期就有了“五刑”,其中除死刑外,“墨”(臉部紋上特定字符)、“劓”(切除鼻子)、“剕”(砍掉一只腳)、“宮”(切除外生殖器)都是永久性損害生理機能、帶來巨大痛苦的手段。
實際上,漢、唐后,人們逐漸意識到了這樣做太殘忍,開始改用新的“五刑”,即用“流”(放逐邊遠、艱苦地區)和“笞”“杖”(用鞭子或木棍擊打背部、臀部)替代那些切割肢體的刑罰。當然,這依然還會帶來巨大的身心痛苦,但已經不再追求不可逆的身體傷害了。
刑罰的意義,在于懲治犯罪行為,同時防止犯罪行為再發生。對于前者,酷刑缺乏正當性的依據,犯罪的人依然還是人類,具有不可剝奪的尊嚴,即便是處以死刑也必須符合人道、文明的要求。
對于后者,也許會在一定程度上收到效果,殺雞儆猴,以儆效尤。然而,當野蠻的暴力披上了正義的外衣,就很容易在公眾心中滋生出對暴力的恐懼、依賴甚至迷信,給整個社會發展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罪刑相當”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對犯罪者的處罰力度,應當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而上述國家的酷刑中,很多是針對輕微的滋擾行為。輕罪重罰,讓刑罰的嚴酷程度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間完全失衡,刑法變成了恐嚇民眾與宣示威權的工具,損害的正是其努力維護的司法尊嚴,也破壞了司法的正當性基礎,長期來看可謂是得不償失。
另外,沒有哪個法官,敢確保自己所裁定的每一起案件都不會出錯。對于被錯誤監禁的人而言,經濟上的賠償或許還能部分糾正錯誤;而酷刑所帶來的肢體上的傷害,卻是永遠無法彌補的。
在今天的世界上,合法的酷刑已經是非常少見了。最常見的酷刑是鞭打(使用鞭子或棍子),目前還在采用鞭刑的國家和地區,大概還有近20個,其中較為我們熟悉的有伊朗、馬來西亞、沙特、新加坡、阿富汗等國家。而這些國家中,能引發世界性關注的,又以新加坡和伊朗為最。
(答案整理自易百科)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