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用于證明犯罪的一個要素在刑事案件中,證據是證明犯罪要素之一的任何東西。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可以是殺人用的槍,車上有血跡,DNA證據,或者是從被指控的毒販家里拿走的一袋毒品,也可以是看似清白的東西,比如ATM收據,但可以證明犯罪的意圖、動機或其他方面,檢察官必須證明
在美國,有規定執法人員如何收集證據,第四修正案規定了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規則,以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第四修正案》規定,"人民在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中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除非出于可能的原因,并經宣誓或宣誓,特別是描述要搜查的地點,否則不得簽發搜查令,在犯罪現場收集的證據被打包并貼上標簽這意味著,在收集證據時,執法部門必須在證明可能的原因后從法官那里獲得搜查令。其他證據規則也可能適用于限制證據收集。例如,美國國內的規則規定,任何發現的東西,即使是間接的,由于非法搜查或供詞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因為這是"被污染的樹的果實"。
警方有規則來管理證據收集在民事案件中,證據收集規則是由與證據開示有關的規則規定的,證據開示是原告和被告交換必要的信息,以證明案件或對指控進行辯護的過程證據開示規則一般規定,要求提供文件必須是合理的;例如,為了證明非法終止合同,個人可以合理地要求被告交出其過去十年的業績評估,但個人不能要求公司交出公司百年歷史上為每一位員工寫的每一份績效考核報告,因為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修正案是人權法案的一部分,旨在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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