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憲法》,一些權力下放給聯邦政府,而其他權力則留給各州為了裁決案件或作出裁決,法院必須對爭端當事人有管轄權。因為不同的法院被賦予不同的權力,并非每一個法院都對每個人或每一種情況都有管轄權,管轄權只是指法院有權告訴案件中的當事人該怎么做,并就這個問題開先例,制定判例法
即使是美國最高法院也有有限的權力,根據美國憲法,一部分權力下放給聯邦政府,其他權力則留給各州同樣,聯邦法院,如最高法院、聯邦地區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破產法院,也只對某些事情有權力。聯邦法院無權處理的問題通常由州法院裁決,除非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因此,聯邦法院是具有有限管轄權的法院。聯邦地區法院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審理案件。該案件必須是由聯邦問題引起的,或者必須涉及來自不同州的人,爭議金額超過75000美元(USD)聯邦問題是指原告和被告根據聯邦法律如何適用于他們的情況而發生爭議。例如,如果一方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則該問題必須由聯邦法院裁決,因為只有聯邦法院才有權解釋美國憲法。這個例子是基于一個聯邦問題:對憲法的正確解釋。州法院也是有限管轄權的法院如果排他性權力被授予聯邦政府,法院就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例如,州法院不能根據美國憲法解決問題,州法院也不能主持聯邦稅務案件或破產案件其他具有有限管轄權的法院包括家庭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家庭法院只能裁決因家庭法而產生的問題,如離婚案件和監護權案件。小額索賠法院只能在爭議金額在某一規定的限制范圍內的案件
州法院無權主持由聯邦法院處理的破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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