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所有者在雇用總承包商開展工作時,通常必須保護自己免受分包商留置權的影響分包商提出留置權通常有一個時間限制。例如,一些司法管轄區要求分包商在完成最后一次服務或交付最終材料后的90天內提出留置權索賠。分包商通常因未遵守法規中的時間要求而被拒絕留置權。他們也可能被要求及時通知總承包商和分包商,業主和承租人,有時被稱為留置權索賠通知。機械留置權和分包商留置權法律因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且各自都有自己的通知和備案要求
如果總承包商不付款,水暖工等分包商可以對房屋設定留置權。住宅房地產業主對分包商留置權的主要法律抗辯通常是向總承包商全額付款的證明。當對總承包商提出留置權索賠時,業主可起訴總承包商,以便總承包商對業主進行賠償。業主可以從總承包商處獲得最終宣誓書,并將其作為留置權索賠訴訟的證據。業主還可以獲得分包商放棄留置權,以進一步保護其權利并避免成功的留置權索賠。律師通常建議業主在進行期中和最終付款前申請放棄和解除留置權。房地產業主必須經常保護當業主雇傭總承包商提供服務時,他們會對分包商產生留置權。對業主來說,研究可靠的總承包商是很重要的,這些總承包商的財務狀況良好,很少或沒有來自其他業主的訴訟。當業主意識到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存在爭議時,業主可以通過聯名支票來保護自己,這樣可以確保分包商也能得到付款,或者防止總承包商單獨兌現支票而不向分包商付款
電工可以作為施工項目的分包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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