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違約案件中,未清算的損害賠償金是指起訴方未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金雖然這一術語在合同和侵權案件中都有使用,但在合同法中最為常用。根據美國和大多數地方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通過訂立合同來創建自己的私法。在合同中,每一方都會交換一些東西對另一方有價值的,即使有價值的東西只是一個在以后某個日期做某事的承諾。法院將強制執行雙方簽訂的合同,并對違反合同的人進行處罰當違約行為發生時,損害賠償是適當的。損害賠償金是指使原告處于如果沒有違約的情況下他本應處于的地位所必需的金額。一般來說,原告被判給他可以證明他因違約而實際損失的美元價值例如,如果原告簽約以10美元(USD)的價格購買一個小部件,然后,由于違反合同,他必須支付12美元從其他人那里購買該部件,那么他可以起訴違反合同的人,索賠2美元——他因違約而遭受的實際損失有時,法院很難確定什么樣的損害賠償金是適當的。這一點尤其正確,因為不考慮投機性損失。例如,如果一個人計劃在他的服裝店大減價,而供應商沒有及時交貨,原告就不能收回他認為他會在拍賣會上賺的錢,因為沒有證據表明他會在拍賣會上賺得這么多錢。因為計算損害賠償金很困難,未清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賠償金的概念已經開始發揮作用。未清償損害賠償金是一個更寬泛的術語,用于描述不清楚原告究竟損失了多少錢并將得到多少賠償金的情況。通常,在損害賠償金可能是非常投機性的情況下,包括了違約賠償金條款。這一條款刪除了未清償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合同雙方先前就違約時必須支付的金額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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