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虛假宣誓書可能導致的后果之一是入獄。宣誓書是經宣誓作出的書面聲明。通常是這樣做的在宣誓就職的法院官員、治安法官或公證人面前。有些法庭文件需要宣誓書,例如在有人要求進行證詞檢查的情況下。簽署宣誓書的人被稱為宣誓書
虛假宣誓書包含被證明不真實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在涉及虛假宣誓書的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六個要素首先,原告人必須證明她在法院人員或其他人面前宣誓,并且宣誓人在文件上簽字,意圖將該文件視為真實。然后,原告人必須證明原告人故意聲明誓章中所載的所有陳述在宣誓書意圖為虛假時均為真實虛假陳述中包含的材料必須經常被證明是重要的,以至于依賴宣誓書會對原告造成損害,并且原告在簽署宣誓書時知道他已宣誓。最后,原告經常需要證明被告在原告知道她已宣誓的情況下有偽造宣誓書的意圖。
虛假宣誓書包含的陳述實際上并不真實,在提供證詞的人宣誓證詞是真實的之后。被告人如果相信宣誓書中所證明的陳述是真實的,通常是無罪的據宣誓人所知,陳述是真實的,也可能有被告的信仰與事實相矛盾的情況。另一個被告通常可以獲得的法律辯護是撤回宣誓書。只要原告沒有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宣誓書,并且虛假的宣誓書在宣誓書之前被撤回,被告通常不犯偽證罪為了克服被告提出的法律抗辯,需要提供原告證言以外的證據宣誓書通常是在公證人或法院官員面前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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