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906年頒布了《純食品和藥品法》。該法的主要目的是告知消費者食品中存在可供一般購買的某些物質《純食品和毒品法》中特別提到的物質包括酒精、嗎啡、鴉片、可卡因、海洛因和大麻,因為在當時食品中含有這些化學物質并不奇怪,法律并沒有禁止銷售這些物品,該法規定,任何出售供消費的食品中含有任何這些化學物質,都應標明食品中所含化學物質的含量。
海洛因是在純食品和藥品法任何人如果發現銷售或制造沒有正確標簽的食品違反了這項法律,可能會受到輕罪指控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第一次違法最高可被處以200美元(USD)的罰款。對于隨后的任何違法行為,法庭可酌情對犯罪者處以最高300美元(USD)的指控和長達一年的監禁。《純食品和藥品法》授權美國農業部官員收集任何物品,以檢查產品和執法。授予農業部的這些權力1906年的《肉類檢驗法》與《純食品和藥品法》一起,構成了美國食品監管法律的基礎在不衛生的肉類行業,并制定預防措施,以確保屠宰場生產的肉類適合人類食用。根據這項法律,動物在屠宰前和屠宰后都必須通過有關政府機構的檢查,制定并嚴格執行屠宰場清潔標準。
可卡因在《純食品和毒品法》中被明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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