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實質性證據支持一方當事人,法官可下令作出直接裁決一個案件。當有明顯證據表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未能滿足其要求,而且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不能作出有利于這一方的裁決。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多種情況下原因很多,從證據不足到缺乏證據來支持在法庭上提出的指控。雖然陪審團可以在聽取所有證據后就事實作出決定,但法官可以權衡法律事實,確定一方沒有案件,審判不應繼續進行當律師提出請求直接裁決的動議時,法官會權衡案件的法律方面,并決定是否支持直接裁決。許多律師提出這種動議時,并沒有得到法官的現實希望返回一個直接的裁決,但這可能是一個特定案件的法律程序的一個步驟如果動議被否決,律師將不得不提出一個反駁對方陳述的案件的案件。律師們討論他們計劃在法庭上提出的動議,讓他們的客戶有機會參與案件的處理。此外,解釋有助于人們了解法律程序是如何運作的,以便他們能夠跟蹤案件的經過,當作出直接裁決時,法官指示陪審團退回裁決,而今天,直接裁決可以在不征求陪審團意見的情況下返回。指示裁決不能是有罪的,因為這將剝奪某人的公正審判;如果有罪的證明責任似乎已得到滿足,則辯方仍有有機會駁斥對方律師在自己的論點中提出的主張。不允許辯方陳述將被視為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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