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聚居地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定居點,它利用囚犯作為其大部分勞動。當一個國家建立了一個刑事殖民地,它就把囚犯送到有資格監管他們的監工,以及建立殖民地的一些基本物資。政府通常會提供支持,直到殖民地能夠自立。囚犯可以耕種、采礦、捕魚,并從事其他活動。最初,他們執行支持殖民地的任務,如建造住房和種植糧食。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可能會生產商品出售給外部社區,從而將犯罪殖民地變成一個有利可圖的企業
澳大利亞曾是許多罪犯聚居地,在歷史上,典獄長的職位常常令人垂涎,因為監獄長可以從中獲利如果他管理得好的話獄警和其他輔助人員往往來自下層社會,有時他們把罪犯聚居地視為在社會上取得進步的機會。獄警可能會在規定的時間內服役,以換取服役后的土地或其他福利,以建立新的生活。除了在澳大利亞使用外,罪犯殖民地在20世紀的某些時候,中國和俄羅斯的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在鎮壓政府的統治下,這些政府把政治異見者和其他不受歡迎的社會成員關押在這里。17世紀和18世紀,囚犯也被運送到美洲罪犯殖民地為政府提供了一個免費的勞動力來源,除了政府可能用來維持社會秩序的威脅外,不法分子可能會發現運輸的威脅對許多犯罪行為具有重大的威懾力。刑事殖民地還解決了與關押囚犯和維持合理安全的監獄條件有關的費用。政府可以代替為囚犯提供住房和食物要求囚犯在流放地照顧自己的需要。在國際上,使用流放地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歡迎的。一些批評人士認為,這是一個奴隸勞動的例子,因為囚犯不能選擇不工作,而且可能被迫在惡劣的條件下工作。囚犯可以選擇在社區或監獄中工作的監獄和設施的運作模式稍有不同,因為囚犯可以申請特定的工作任務,而且條件更加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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