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亞早在17世紀就遭受過版權侵犯版權就是它所說的:復制材料的權利。一件原始材料的所有者擁有復制和出售該材料的專有權利,盡管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受允許公眾訪問的合理使用法的約束。一般來說,所有者復制和出售他或她的資料是通過與合法復制和銷售這些資料的公司進行交易,或許可它在網上下載或分享。一些可以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包括歌曲、圖像、書面材料或軟件代碼
為朋友制作未經授權的數字媒體副本是版權盜版的一種形式。侵犯版權可能被稱為侵權,盜版,或盜竊。它可能涉及非法的非商業性復制受版權保護的材料,例如通過文件共享將版權法帶入數字時代的一場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戰役就是極受歡迎的音樂分享項目Napster?。該程序允許用戶通過數字格式共享和交易受版權保護的音樂文件,因此,在評論家看來,這剝奪了音樂家和唱片公司復制其財產的合法利潤。少數文件共享程序的用戶后來受到侵犯版權法的起訴,但絕大多數用戶都沒有面臨法律指控。雖然侵犯版權在數字技術中經常被提及,但這并不是一個新概念。在印刷機的早期,如果原來的出版商愚蠢到缺貨,競爭對手很快就可以買到劣質的新書。甚至連莎士比亞也受到了某種形式的版權侵犯,因為競爭對手的表演團體會偷偷地參加他的戲劇表演,并盡可能多地記下對話內容,以備將來使用版權侵權問題日益嚴重,導致了歐洲最早的版權法之一:1710年頒布的安妮法令,該法令授予印刷商及其客戶14年的獨家生產權大多數版權都有時效,這意味著在版權到期后,材料可以自由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只有原作者可以延長版權,但如果版權歸企業所有或作為財產的一部分持有,不同的地區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版權到期的時間,所以在出版或引用作品之前,必須確定作品是屬于公共領域的
將文件刻錄到多張CD上進行分發是侵犯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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