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將強制將占有權移交給合法的一方占有令狀可發給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任何人。這類令狀適用于某人非法居住在另一人擁有的住所的情況,例如:,驅逐后-或者該人保留了屬于另一個人的物品的所有權。例如,如果一個人從其他人那里借了一個物品,合法所有者要求歸還,但他或她的請求被忽視,然后,所有人可以要求簽發占有令狀以歸還該物品,其要求很簡單,即提出占有令狀的人有權立即占有被他人錯誤扣留的財產
占有令狀是將對任何有形財產的占有權授予目前尚未占有的一方的法院命令。一般來說,如果發出了占有令狀,它會貼在非法占有財產的一方的門上。如果物品沒有歸還或者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24小時)沒有搬走,然后,治安官將在規定的期限后到住所執行令狀。如果非法占有人不遵守命令,他或她除了面臨其他處罰外,還可能面臨其他處罰,如非法持有的財產的轉換獲發令狀的人可提出暫緩管有令狀的動議。有效的緊急動議暫緩扣押令狀有四個條件。最重要的是,必須有正當理由表明該人實際上有權占有該財產。該動議還必須要求法官停止執行該令狀,并進一步請求法官準許聽證,以便當事人對非法占有的指控作出回應。最后,動議的副本必須送達對方的律師。如果緊急動議獲得批準,則提出動議的一方將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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