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擁有支持或推翻審判反對意見的權力。道聽途說是最常見的審判反對意見之一。當證人在法庭外陳述另一個人所說的話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法庭設置。例如,證人通常不能就未到庭的人在早些時候告訴他或她的事情作證。但是,證人可以陳述他或她觀察到的行為
當在法庭上介紹不相關的信息時,律師可能會反對。律師通常必須對詢問證人的方式非常小心。對方律師經常反對引導性問題在格式上往往有一些小的差異,但如果問得不恰當,很可能會出現庭審異議,例如,"被告什么時候到的?"是一個適當的調查,因為它可以用數字或方式來回答。問題本身并不能導致答案,不像"被告午夜到達是真的嗎?"無論律師是檢察官還是辯護人,風險往往很高,律師經常承受巨大壓力。有時,他們可能會以一種可以被認為是在糾纏證人的方式對證人講話。通過灌輸諷刺來騷擾或恐嚇證人,以非相關問題的形式發表評論,或者重復證人已經回答過的問題,很可能會導致對方律師對審判提出異議。為了使物證或證詞能夠被采納,必須確定其對案件的重要性。相關性的反對意見可能涉及被告人先前的消極行為,而這些行為與他或她被控的罪行無關。另一個例子可能包括被告人的教育背景或家庭歷史。然而,有時這種信息對案件很重要。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駁回異議。每次律師提出異議時,都會將裁決或決定記錄在案。如果法官認為抗訴有法律依據,它將被維持,否則法官將否決它一旦異議被駁回,可以引入物證,或者證人證言一般允許繼續進行。
律師可以反對證人講述傳聞,或被問到誤導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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