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許可證規定可以建造何種類型的建筑物19世紀末,德國和瑞典應用分區條例來解決諸如建筑高度和擁擠等問題。美國第一部主要分區法發生在20世紀初,目的是防止開發商在住宅區遮擋光線和污染空氣。加利福尼亞州是美國第一個在它的一些城市。1885年,在加利福尼亞州的莫德斯托,該市將洗衣設施和洗衣房限制在城市的特定區域。此外,洛杉磯市區分了住宅區和工業區
指定為商業地產的土地很少位于住宅區的中間現代分區條例將土地劃分為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娛樂區和農業區。每個使用區根據其他規范進行細分,如建筑高度,建筑物位置和類型。分區條例的制定旨在為業主提供特定的控制和利益。例如,條例通過不允許企業或行業在某人家后院發展來穩定住宅物業價值。分區條例的其他目標包括緩解街道,提高城市安全,提高商業效率,通過讓大型工業污染遠離居民區,使生活更健康,各縣和其他地方政府都有促進土地利用符合公眾利益的發展計劃。就法國和德國而言,聯邦政府監督分區和開發。個人和企業如果希望建造新的建筑物或修改現有的建筑物,必須向當地政府當局申請獲得分區許可證。通常,必須填寫書面申請,并且必須附帶一定類型的費用取得政府部門之間的分區許可證。在一個建設項目開始后,地方或國家檢查員很可能會視察施工現場,以確保工程按許可證進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多次檢查在檢查員確信所有工作都正確完成后,他們通常會提供文件,這通常是一份合規證明。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分區許可證都是必要的,以幫助強制執行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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