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證據規則最初是為了防止篡改的證據被法院采納。根據聯邦證據規則,規則1002規定,"為了除本規則或國會法案另有規定外,證明書面、錄音或照片的原件是必需的。在美國,這是最佳證據規則的法典化。很簡單,除非一條規則需要一個重復的規則,否則一條規則必須是有限的,在數字時代之前,文件的副本是手工制作的,很明顯,錯誤是經常發生的。此外,復制文件的人往往是希望將文件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的同一個人因此,故意的"錯誤"往往是為了復制人的利益而犯的,法律上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當一方當事人希望將文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時,要求出示原件"最佳證據規則"的最初理由已不復存在,因為它曾經存在過。大多數副本是由傳真機制作的,它不能像手工復制文件的人那樣犯錯誤。錄像、錄音或照片的副本也不必擔心篡改18世紀的文件曾經如此。雖然最佳證據規則的目的變得越來越難以證明,這一規則的應用也變得復雜起來。現在絕大多數的通訊都是通過電子手段完成的,普通人經常用視頻和聲音來記錄事件,確定一份證據是原件已經變得既費時又昂貴。驗證一段視頻或錄音沒有被篡改可能需要專家的分析,這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電子郵件或短信同樣難以作為原件進行認證,但它們包括數字世界中的絕大多數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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