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在裁決中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最近一段時間,你可能已經注意到,有些醫生現在要求病人同意裁決,如果他們與醫生在醫療方面發生糾紛,這意味著如果病人想起訴醫生的瀆職行為,他或她是在法官評估投訴并作出裁決的情況下這樣做的。裁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約束力的,不包括讓陪審團在民事審判中作出裁決。相反,法官在收到證據后就案件作出決定。使用裁決的成本較低,在北美,法官不參與法律體系,但主要在私營行業工作法官而不是陪審團也可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其他類型的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公司之間的糾紛,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或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的糾紛。當雙方都希望迅速解決某個問題時,裁決通常允許這樣做,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個人總是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事實上,許多人更喜歡陪審團的審判,因為陪審團可能更有同情心,尤其是對人身傷害的索賠,但陪審團的審判費用要高得多,而且在有大量證據的情況下也要花費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有時,某些級別或級別的審查,如在國家安全審查中必須這樣做在批準之前進行判斷。當收集到有關申請安全許可的人的證據時,通常是為了工作或獲得工作,一個公正的人決定是否可以或應該給予許可。這也被稱為裁決,其工作方式與在法庭審判中的方式基本相同評審員審查所有相關信息,并有權就申請人獲得安全許可的能力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在某些國家,建筑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授予也可能受到裁決的制約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員不是調解員,雖然他們可以幫助雙方達成協議或就和解條件達成一致。在大多數情況下,調解員可以幫助雙方達成和解,但他們不能強迫當事人這樣做。另一方面,法律裁決具有約束力所作的決定是合法的和可執行的,盡管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決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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