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假釋條件的罪犯嚴重后果。假釋有時與緩刑或減刑混淆。假釋不同于緩刑,因為它是提前出獄,緩刑是對未被監禁的罪犯的嚴格監督,減刑是指個人被認為已服完全部刑期,但仍有犯罪前科被雇用可能是假釋的一個條件。亞歷山大·麥科諾奇于1840年首次構想將囚犯從教養所提前釋放馬科諾奇是澳大利亞英國刑事殖民地的負責人,他正在尋找一種方法,幫助囚犯為回歸正常社會做好準備他建立了一個三級體系,允許囚犯在有監督的情況下獲得自由。這種自由是以假釋犯自己的行為為條件的,違反了釋放條件導致了個人重返監獄。
罪犯在被假釋時會提前出獄根據當地法律和風俗習慣,允許提前釋放的原因有很多。假釋犯可以基于良好的行為、人道主義努力和,或其他影響假釋委員會決定的因素。這些早期釋放計劃也有不同程度的監督,因為一些假釋犯幾乎沒有限制,而其他人則需要遵守嚴格的準則來維持他們的釋放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人可能會獲得假釋,這項計劃是用來釋放那些在監獄內無法得到醫療照顧的囚犯。這種釋放計劃有時被稱為同情釋放或醫療假釋。這種早期釋放計劃也被一些國家用來有效地驅逐一個國家的政治犯在這種情況下,假釋犯的釋放規定可以規定,在不回國的條件下,罪犯可以獲得尋求外國醫療的自由,這種方法的一個例子是中國政府于2002年從成都監獄釋放政治異見人士Ngawang Chophel假釋犯可能需要接受心理咨詢,作為獲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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