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可以作為政府承包商工作在固定價格合同中,政府在承包人完成某項任務時支付一個固定的價格,直到整個工程完成后才支付,或者,隨著項目完成的不同階段,這種類型的合同會給承包商帶來一定程度的財務風險,但由于承包商有能力控制工程進度,因此可能會盈利成本補償合同對于完成項目或項目內的任務沒有固定的價格。相反,承包者定期向政府發出發票,以支付在某一特定項目中累積的費用。費用償還合同的條款可能因發票的時間和對費用的任何限制而有所不同T&M合同為相關合同提供的風險最小。政府只是以特定的協商價格購買承包商的勞動力換言之,政府按小時或其他遞增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勞務費。T&M合同可規定特定任務的最大工時數,這種類型的合同允許承包人在工程進展時收到付款,而不是在工程結束前不付款就開工通常只有在最緊急的情況下才使用信函合同,以允許承包商立即開工。這種類型的政府合同給政府帶來了很大的責任。由于合同通常從一開始就估算項目完成的價格,因此對最終成本幾乎沒有控制這些政府合同的每一個主要類別都包含了變化。有些合同對在一定時間內或在規定的成本水平下完成任務或項目的承包商增加了獎勵費這些類型的政府合同允許承包商為比預期提前完成的工作賺取額外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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